質詢靠運氣?代議民主政治的惡例(蔡易廷、簡凱倫)

出版時間 2019/09/28

然從法律觀點,市議會這項說法恐怕似是而非。實則這幾日備受爭議的議程,稱為「市長施政報告質詢」,其源自「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第27條及28條之規定,此議程的重點,是就市府對於議會前次會期所議決議案的執行經過、結果及施政情形,賦予議員質詢的權力,也就是說,重點擺在市府對前次會期議案執行狀況的總體檢,這也是為什麼此議程會排在本次會期開頭的原因。
至於總質詢議程,依高雄市議會質詢辦法規定,則是以「政策性重要問題」為質詢重點,顯然與前開為監督市府對已議決議案的落實情形有所不同,因此「市長施政報告質詢」與「總質詢」二者所承載的功能及目的,原本就有差別,並非如市議會所說,只要能質詢市長就可以。如果這邏輯成立,那何不乾脆廢除「市長施政報告質詢」,一律改為「總質詢」就好?
誠然從議會自律原則觀點,關於議程安排、會議秩序控制等程序事項,屬於議會自治範疇,但議會程序的安排,仍應遵循法令的外在限制,絕非能用來不當限制、甚至從根本性剝奪議員法定職權行使的手段。
台北市與新北市議會議員對施政報告的質詢時間即便更短,但可未令其議員「籤運好才能質詢」。
下一個問題是,解決的辦法是什麼?鑑於質詢權有其時效迫切性,直接方法為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於本次會期結束前,議會應容許未中籤議員對市長施政報告進行質詢。且此次未能質詢的議員,均有權聲請,甚至得採取集團訴訟方式進行。

在過去,即曾發生花蓮縣議會禁止劉曉玫議員出席會議達3個月的案例。該案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下達104年裁字第1617號裁定,認為花蓮縣議會之停權決定,並非依據《花蓮縣議會組織條例》或「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所為,其僅依據紀律委員會一紙會議結論,但該會議結論並非議會之自律規則,從而認定停權決定的合法性顯有疑義,而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即議會應容許劉曉玫議員出席會議)。
惡例既已開啟,就必須設法修正。否則,倘若將來各地方議會為特定政治人物之利益,而藉各種程序手段不當限制議員職權行使,此風氣一開,不啻為地方代議民主政治一大傷害。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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