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第11條的規定,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一)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觀看這樣的條文規定,此法應該也僅考量到中國國民的情況,而未考量非中國之國民時之特殊考量。不過,如果今天外國人也同樣準用中國此法的話,此規定的第一款,剩餘刑期10年以下,李明哲絕對符合,也未曾聽過李明哲做過任何違規的作為,第二款直系親屬死亡當然符合,第三款要醫院開證明,也沒有問題。唯一會有問題的應該只有第四款,離監去處需在監獄行政範圍內。今天作為一個外國受刑人,直系親屬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完全都沒有變通辦法, 只因為要奔喪地點在國外,就一律予以拒絕嗎?
中國最推崇的孔子儒家文化,最愛講孝道、家庭倫常,今天中國政府禁止一個政治犯回家奔喪,不也展現出中國寧願竭盡全力地踐踏人權,也不願意遵守自己所宣揚的儒家文化之倫理道德嗎?
根據海基會的統計,台人在陸失蹤人數近3年有67件毫無音訊,然而這都還不是最完整的數據。因為中國不遵守「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我國政府根本無從掌握我國國人在中國被失蹤、被任意逮捕或被任意關押的人數。從2012年的法輪功學員鍾鼎邦,到2017年的李明哲,到今年得知的蔡金樹、李孟居,我們得知越來越多的台灣人的名字,越來越多的統計數字,但事實就像個大黑洞,根本填不滿。
這也是為什麼當初香港的《逃犯條例》會將中國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就是因為不信任中國的司法審判體系。
李明哲被逮捕時,有台灣人說這是因為他踩了中國政府的紅線,所以才會被抓。當連親中的蔡金樹都被中國逮捕,到底還有什麼「紅線」存在?每年有近500萬的台灣人會到中國觀光旅遊,對於中國政府此種任意逮捕、強迫失蹤的作為,不能假裝一切都沒發生。我國政府更應該思考當越來越多國民,遇到此類的跨國人權侵害時,我國政府能提供給人民實質的救濟管道是什麼?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