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布農族獵人王光祿8年前持土造長槍獵捕保育動物,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判刑3年6月定讞。王光祿主張,狩獵須事前申請,且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不合理,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認為相關辦法中,自製獵槍限「前膛槍」有安全疑慮;非定期獵捕須5日前申請,欠缺彈性;填寫狩獵動物種類數量,也違反比例原則,宣告3項條文違憲。
這次釋憲結果攸關生態保育、槍枝管制及原住民狩獵文化間拉扯,備受關注。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昨解釋文中,共有7項爭點,其中4項爭點與《槍砲條例》、《動保法》有關,包括許可原住民獵捕的野生動物,不包含保育類動物,以及獵捕保育類動物採事前核准,大法官皆認為合憲。違憲的3爭點反而是子法的管理辦法,分屬《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和《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2年內須檢討
全案源於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2013年持非法土造長槍,又未經申請上山獵捕保育類山羌、長鬃山羊給母親食用,被依《槍砲條例》、《動保法》等罪,判刑3年6月定讞,引發爭議;另一名台東卑南族獵人潘志強,2014年雖持法律允許原住民狩獵用的「自製獵槍」,但也未經申請獵捕保育類動物,被依《動保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兩人連同多名承審法官認為,相關條文有違憲疑慮,為此聲請釋憲,其中爭點包括法律雖對原住民自製獵槍除罪,但製槍規範是否合宜;未經申請是否可以狩獵;野生動物是否包含保育類動物;原住民傳統文化是否包括非祭儀的狩獵。
大法官受理後昨做成解釋,認定原住民自製獵槍的規範,限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的「前膛槍」,可能會引發安全疑慮,條文規範不足;限制非定期獵捕活動須在5日前申請,未考慮突發性獵捕行為,欠缺彈性;規定申請表須填寫獵捕動物的種類、數量,也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這3項條文違憲,主管機關須於2年內檢討修正或立即失效;至於其他爭點皆合憲。
強調仍禁殺保育類動物
大法官強調,原住民雖可以基於傳統文化、非營利性自用而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但除了特殊例外,不得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司法院昨表示,王光祿無法依據釋憲結果聲請再審。意指若無其他救濟方式,仍須依法入監服刑。
對於釋憲結果,聲請人王光祿及潘志強均強調會繼續狩獵。槍械管理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則表示,針對違憲條文,會修正自製獵槍規範,並協請國防部提供自製獵槍零組件。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指出,以憲法層次討論狩獵文化,對原住民是重大突破。動保團體發出聯合聲明,大法官認為不能獵捕保育類動物,與動保團體倡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