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經理跳槽 違約賠250萬

出版時間 2021/04/21

【丁牧群、蕭文康/台北報導】台積電採購處前經理薛宗智2016年涉接受廠商不當招待,台積電發現後請他自行離職,並發給他競業禁止特別補償金等共229萬元,但薛男離職5個月後就跳槽到同樣從事半導體的中國紫光集團工作。台積電認為薛男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求償1557萬元,高等法院認為薛男違約跳槽屬實,但台積電損害不大,酌減判薛男需賠250萬元。

台灣護國神山台積電提告指稱,薛男任職台積電期間年薪約720萬元,專門負責各項產品採購,對於公司重要採購資訊知之甚詳,曾接觸許多營業機密資訊,包括台積電與供應商間的訂單、價格、規格與數量,還有材料成本、新廠房建置時程、產能規劃等。

子公司為台積對手

台積電指出,薛男在職時曾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於競爭對手,薛男自請離職後,公司曾寄信確認他是否遵守競業禁止協議,薛男回覆已任職長江存儲公司且擔任「採購副總裁」,並附上紫光集團的聘用通知書。

台積電認為,長江存儲是武漢新芯積體電路製造公司的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武漢新芯提供晶圓代工服務,多項技術及產品與台積電直接競爭,薛男到長江存儲任職,等於為台積電競爭對手武漢新芯提供服務,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薛男則主張,台積電若認為武漢新芯和其有競爭關係,為何不明確將武漢新芯納入競爭對手名單,反而是在得知他任職長江存儲後,才將武漢新芯納入競爭對手名單,顯然刻意封殺他的工作權益。

男辯產量遠遠不及

薛男也稱,武漢新芯產量及規模根本不及台積電產能的百分之一,「簡直是大鯨魚比小蝦米,根本構不成威脅」,況且台積電的競業禁止協議規定他,不能為「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的業者」工作,形同設下天羅地網,全面限制他的工作權。

但高院認為,薛男確實違反台積電競業禁止協議,但審酌薛男離職後,台積電股價攀升,獲利能力也沒顯著下降,難以認定薛男違約造成台積電實際損害,認為台積電求償違約金1557萬元過高,維持一審見解,將違約金酌減為250萬元。還可上訴。

台積電表示,對違反競業禁止約定者,一向秉持毋枉毋縱態度追究違約責任。

 250
■台積電爆發前採購經理跳槽到中國競爭對手,遭判賠250萬元。資料照片(康仲誠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