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珮君/台北報導】銓敘部翻修《公務員服務法》,包括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鬆綁,僅限薦任職等以上正副主管離退職後才適用,更幫中研院研究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商、兼職大開後門。《蘋果》掌握資料,考試院負責銓敘業務的第二組檢視修正草案對修法內容多所質疑,更重批增列中研院等研究人員不適用《服務法》經商、兼職限制將「導致法律體系混亂。」對此,銓敘部官員說,草案報到考試院後,將由考試院副院長周弘憲主持的審查會再討論。
教育部前部長吳茂昆2018年遭監察院彈劾,理由是吳在任職國立東華大學校長期間在美國申請設立公司擔任執行業務股東,占股20%,被監委認定違反《服務法》不得經商、兼職規定。銓敘部這次修法雖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包括擔任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等,都在禁止之列,卻訂出「吳茂昆條款」,對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等解禁。
考試院第二組認為,中研院研究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等都是公務員,除非訂定比《服務法》更嚴格的規定外,都不得經商、兼職。尤其現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科學技術基本法》已有公立機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等技術人員可在一定範圍和條件下經商、兼職的例外規定,若再排除適用,將導致法律體系混亂。
對於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銓敘部修法採特定職務禁止,將適用對象從現行全部公務員限縮為離職前擔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正副主管。考試院第二組質疑,目前機關內採購人員等若未擔任正副主管,仍有與營利事業不當往來的可能,修法排除在旋轉門之外,未來如何防範?
此外,草案也將旋轉門條款從現行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民營營利事業董事、執行長等職務,放寬為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3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民營營利事業董事、執行長等職務,避免憑藉原職務關係巧取私利,與營利事業掛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