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播歌跳舞 修法免侵權風險

出版時間 2021/04/09
■《著作權法》將修法,未來在公園放音樂跳舞不會構成侵權。資料照片(趙元彬攝)
■《著作權法》將修法,未來在公園放音樂跳舞不會構成侵權。資料照片(趙元彬攝)

【林麒瑋/台北報導】為兼顧擴大保護著作權人及大眾使用需求,行政院會昨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院完成修法後,民眾在公園跳健身舞時,自己帶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屬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不用付費就可使用,不用像現在面臨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而為擴大保護著作權人,草案也新增規定,大賣場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就要先取得著作權人再公開傳達權的授權,才能播放。

另訂「再公開傳達權」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但傳播科技的發展,以及大眾使用需求,有完善規範的必要,故經濟部提案修法。

經濟部指出,因應科技發展,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訂草案中不論是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均屬於相同的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例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草案另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大賣場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現行《著作權法》未規範,對著作權人保護不周,因此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保障著作權人權益。

草案也調整合理使用規定,包含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均能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不構成侵權問題。

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為銷售之主流管道,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為遏止盜版品流通,草案也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的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

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定賠償額時,草案也增訂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作為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