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咻13歲女 林依晨舊愛判賠180萬

出版時間 2021/03/17

【丁牧群/台北報導】曾與藝人林依晨交往的富少鄭家堯,7年前與一名外籍朋友的13歲女兒多次發生性關係,雖然鄭男辯稱只是帶少女到宜蘭遊玩過夜,什麼事也沒發生,但少女明確指出下體特徵,他被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等4罪判7年6月徒刑定讞,前年已先入獄服刑。至於民事部分,最高法院昨判鄭男須賠償少女及父母共180萬元確定。

現年52歲的鄭家堯曾經在11年前與小他14歲的「零負評女神」林依晨短暫交往,疑因鄭男短報年齡穿幫才宣告分手。

判決指出,鄭男2013年結識被害少女的外籍父親後,與少女全家互動頻繁,還經常指導少女課業,豈料鄭男竟趁少女父母外出空檔,在對方住處指侵,也曾把少女帶回家逞慾,甚至2014年再邀少女到宜蘭遊玩,在飯店房間嘿咻。

雖然鄭男否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少女清楚敘述時間、地點與過程,還能明確描述被告下體特徵,法官仍認定鄭男犯案4次,前年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等4罪判他7年6月徒刑定讞。少女父母另提民事求償500萬元,最高法院昨也判鄭男敗訴,須賠少女100萬元、少女父母各40萬元,合計18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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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少鄭家堯因與少女性交而入獄,昨再判賠180萬元。資料照片
■藝人林依晨(圖)與鄭家堯曾短暫交往過。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