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調台北 高雄女告贏家樂福

出版時間 2021/02/22
■在南部家樂福工作的劉女,被公司以調到台北總公司,劉女提訴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家樂福無法證明調職與企業經營有必要關係,判家樂福敗訴。資料照片
■在南部家樂福工作的劉女,被公司以調到台北總公司,劉女提訴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家樂福無法證明調職與企業經營有必要關係,判家樂福敗訴。資料照片

【饒偉生/台北報導】劉姓女子在南部家樂福工作達22年,月薪7萬元,但前年她被公司以平薪調到台北總公司任職。劉女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家樂福無法證明調職與企業經營有必要關係,認定劉女勞務給付地仍在高雄,判家樂福敗訴,不僅要補足生活費差額29萬餘元,未來每月還要再給付1萬4千餘元。

劉女提告主張,她1997年起在南部家樂福工作,一路做到處長、經理等職位,2018年改任財務部內部稽核,工作地點在高雄市,家樂福2019年3月間未與她商量就通知她改調總公司,雖7萬元月薪未變動,但造成她生活驟變,也無法照顧母親。

劉女不服調職命令,內部申訴無結果後,多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不成立,只好先到台北報到,她仍不滿包括交通、租屋、生活費用等,每月要支出1萬9560元,決定提告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討公道。家樂福則抗辯,為因應組織調整才將劉女調到台北服務,也避免劉女遭到資遣,公司還提供1個月薪資作為搬遷補助。

台北地院認為,家樂福內部組織圖無法證明調職決策與企業經營有關,且北高隔350公里遠,家樂福卻只補助1個月薪資,顯然未考量劉女及其家庭生活利益,認定調職命令違法,判定劉女勞務給付地仍為高雄,家樂福除須補足劉女先前額外支出的29萬餘元,未來要每月給付1萬4799元,直到劉女調回高雄為止。家樂福公關昨表示,待今天再正式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