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整肅黎智英等 凸顯港法治惡化

出版時間 2021/02/17
蘋論:整肅黎智英等 凸顯港法治惡化

農曆春節剛過,香港法院於昨著手審理「8.18」集會遊行的案件,包括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等9人,遭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之集結」的罪名。顯示香港已經開始利用諸如《公安條例》、港版國安法,對過去反送中的言論、組織、集會等行為,進行秋後算帳。

另一方面,終審法院在農曆除夕前,也撤銷了黎智英的保釋裁決,此案從黎智英遭捕迄今,從罪名的羅織、收押過程、再到推翻保釋裁決,多處具有爭議;顯示出香港的法治已經成為令社會噤聲的工具,失去了民主社會中對人權保障的精神。

黎智英在去年遭到港警依據港版國安法逮捕,罪名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及國安。此案一出,引發各界與國際譁然,對於香港人權與法治的崩壞,是一項具有象徵性的警訊。在去年12月底,香港高等法院以1000萬外加多項條件准予保釋,後又遭到律政司上訴,並由終審法院撤銷保釋,重新還押;上周二終審法院再度推翻保釋的裁決,黎智英繼續收押在赤柱監獄度過農曆新年。

執法機關蔑視基本人權

黎智英案發展迄今,凸顯了兩個香港刻正面臨的嚴重問題,一個是執法機關對人權的蔑視,另一個是在港版國安法之下,香港的法治與人權崩壞的情況遠比想像更加嚴重。

一個威權政權最不能忍受的,是人民對威權統治提出挑戰。美國耶魯大學政治系研究民主與威權的學者林茲(Juan Linz)形容威權政權是一種有限的多元,在小圈子的封閉領導下,對社會容忍的底線,在於不允許公民社會對當權者提出挑戰。據此來看,對港府與北京而言,黎智英的案子就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個案。

主要的原因在於黎智英是新聞媒體創辦人,不同於一般公民的言行,在黎智英的身上更同時具有代表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標準。而黎智英對北京與港府帶來的威脅,就是用言論與新聞捍衛人權,質疑了港版國安法以及當權者的統治正當性。質疑當權者在一般民主國家而言,是稀鬆平常的公民權,但在威權統治者的眼裡,卻成了十惡不赦、必須予以打擊的犯罪行為。

因此,從收押黎智英開始,港府就是以一種「作秀」的方式在對社會釋放訊號。不只是在新聞畫面上讓全世界看見用鐵鏈五花大綁的黎智英,日前進行終審時,還用安全層級最高級別的囚車「鐵甲威龍」運送,把媒體人黎智英當成是殺人放火的重犯來對待,羞辱意味極為明顯。

然而,這僅只是電視畫面上的一場秀,真正令人不可置信的是,在終審的辯論過程中,律政司對於港版國安法提及不得保釋的主張,已經遠遠凌駕於憲政主義中對於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

操弄惡法打壓集會自由

在終審法院審理黎智英保釋案的過程中,律政司主訴《港區國安法》第42條,條文內容主要在於保釋與否的認定,指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基本上,此一條文精神已經違背了民主國家對憲政主義中,有憲政府以及無罪推定的人權保障之精神。法官有充分的裁量權以心證的方式認定被告是否有可能繼續實施危害國安的行為。這條法律是出自「預防性」考量,而非法定罪刑。

在憲政主義中,關於人身自由的限制,通常採取較嚴格的憲法保留,否則也是退一步,採法律保留。港版國安法以法官保留的最低原則,而且是預防性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明顯違背了當代憲政主義中,對於人權保障的比例原則。

昨港府用《公安條例》中警方反對集會遊行的權力,控告黎智英等人在過去支持反送中的集會等行為,具有殺一儆百的味道。

港府操弄惡法的行為,證實了香港的法治已經流於形式,甚至成為政府限制與打壓人民的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的工具。執法者可以用鐵鏈踐踏人民的尊嚴,司法單位也可以先入為主,採取主觀與預防性的關押裁決。這次港府控告的對象中,黎智英作為具有代表性的新聞媒體創辦人,另外也有律師、立法會前議員等,都是具有民主、自由象徵性地位的人物。拿這些人開刀,足見香港的法治精神嚴重惡化的程度,值得民主國家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