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遭港府濫控 「勾結外國勢力」等國安罪名,之前獲高院准以近乎「軟禁」的條件批准保釋。律政司昨上訴至終審法院,指高院法官不夠重視保障國家安全,強調即使是嚴苛的保釋條件,亦不足以消除黎智英再犯風險。但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接二連三質疑律政司說法,質疑「若不可藉施加保釋條件以確保被告不再犯,等同不准保釋」。終院昨宣布延後裁決,黎智英須繼續還押候審。
昨天開庭之前,法院外已有約數百名媒體、民眾排隊等候,包括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資深大律師余若薇、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知名人士均到場。因現場大排長龍,包括歐盟駐香港辦事處副主任懷特里(Charles Whiteley)在內,至少2名駐港領事館人員未能入場旁聽。
法官批違國安法禁保釋
上午10時左右,港警派出最高保安層級囚車「鐵甲威龍」將黎智英送抵法院,懲教人員將他從充氣隧道帶入法庭應訊,以阻撓媒體拍照。聆訊內容涉及《港區國安法》第42條,即有關保釋的詮釋與門檻。律政司代表陳詞時稱,法庭在考慮批准保釋時,要考慮被告會否再犯「未立法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且《港區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比《刑事訴訟條例》高很多,法庭為了杜絕被告再犯,不應考慮可能減低重犯風險的保釋條件。
不過,負責審理本案的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當中,有多人對控方說法表示質疑。有法官指,若罪行未立法,法庭為什麼要考慮?另有法官質疑,「市民可自由地作出一些違反國安的行為,不會被拘捕,但國安法被告卻因這些其他人可自由作出的行為,而須被羈押?難道這不是頗為奇怪?」另有法官直接追問,這是否代表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就不能獲得保釋。
黎智英的律師則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關於保釋的條文,違反無罪推定及由控方舉證的原則,因此其效力成疑。
律師也批評,即便被告提出最嚴格的保釋條件,但根據控方說法,在國安法下,法庭根本不能批出保釋,「如果被指控間諜的被告交出電腦、電話、傳真機,截斷電話線、wifi,但控方認為他仍不能批准保釋,我看不到有什麼情況可以批准保釋了?」
支持者對囚車大喊加油
法院昨最終裁定擇日宣判,黎智英繼續還押。下午5時,黎智英行經充氣隧道,搭上「鐵甲威龍」囚車離開時,多名支持者向囚車大叫「黎生!加油!」中國民運人士王丹在臉書大酸港府,又是「鐵甲威龍」,又是「充氣隧道」 ,「香港警方這是把70多歲的黎智英當成李小龍了吧?」並批評,這般毫無必要的如臨大敵,其實只能表現出當局的心虛和恐懼。
黎智英在去年聖誕節之前曾獲高院批准保釋,除須支付1000萬元港幣保證金,還包括「24小時不得離開住所」等嚴苛條件,但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在去年底裁定受理律政司上訴,並下令在本案有結果前,繼續關押黎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