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案 最高院承認抵抗權

出版時間 2021/01/19
■魏揚被控煽惑群眾攻佔行政院,最高法院昨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資料照片
■魏揚被控煽惑群眾攻佔行政院,最高法院昨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資料照片

【丁牧群、張欽/台北報導】7年前太陽花學運期間,時任「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魏揚等7人帶隊攻佔行政院,被控煽惑他人犯罪,一審原本獲判無罪,但二審以魏等人鼓動群眾已逾越合理必要範圍,逆轉改判7人2月到4月不等徒刑。再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應加以承認,撤銷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攻佔行政院事件發生於2014年3月23日太陽花學運晚間,時任「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的魏揚等人,號召數百名群眾夜襲行政院和警方激烈衝突,隔天被驅離送辦。其中126人因涉犯的侵入住居罪嫌經政院撤告而獲判公訴不受理,魏揚等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由法院繼續審理。

「先有惡法沒有暴徒」

魏揚等人堅持無罪,並強調323事件是「先有惡法,沒有暴徒」,群眾因反對黑箱服貿而用和平方式癱瘓行政院、表達訴求,一審也認定魏揚等7人的激憤言行未達煽惑他人犯罪程度,均判無罪;但上訴二審後,高院卻以魏揚鼓動群眾已逾越合理必要範圍,且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抵抗權」等理由,改判7人2月到4月不等刑期;被告許順治另與李冠伶涉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各判4月。

「保衛民主憲政秩序」

魏揚等人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曾針對「煽惑他人犯罪罪是否違憲」和「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要件為何」多次開庭辯論,昨決定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對魏揚等人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認知而故意犯罪,以及客觀上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均未調查釐清。魏揚等人是否有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而阻卻違法、減免刑責情形,也有理由不備、調查未盡的情形。

最高法院進一步認為,《刑法》煽惑他人犯罪並未違憲,《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應加以承認,且抵抗權用意是為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是「不法情況極公然」下可行使的最後手段。

魏揚昨沒出庭聽判,但律師團成員何朝棟表示,最高法院肯定抵抗權,將抵抗權類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法理,可阻卻違法,高院應詳實調查。檢察總長江惠民則指出,會請檢察官研究發回理由後再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