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求償57億 蔡友才免賠

出版時間 2020/12/18
■蔡友才上月獲輕判後,昨再獲判免賠兆豐銀遭裁罰損失。資料照片
■蔡友才上月獲輕判後,昨再獲判免賠兆豐銀遭裁罰損失。資料照片

【張欽、廖珮君/台北報導】兆豐銀行2016年間發生紐約分行涉洗錢遭美國裁罰1.8億美元(約台幣57億元),金管會因此開罰兆豐1000萬元,兆豐銀認為應由時任董事長蔡友才、總經理吳漢卿負責,提告向2人求償57億餘元。台北地院昨引用「商業判斷法則」認定,不能以裁罰結果反推蔡等人先前作為有疏失,無法證明2人未盡善良管理注意義務,判蔡、吳免賠。

本案起於2016年8月19日兆豐銀紐約分行未有效執行防制洗錢遵循計劃,與巴拿馬分行間有174筆可疑交易,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重罰1.8億美元(台幣57億6195萬3509元),蔡友才早在消息曝光前就自行請辭,甚至於2016年2月收到DFS通知缺失時,跳過董事會自行回信應付。

業務登載不實判9月

蔡友才一度遭起訴違反《銀行法》等罪且求刑12年,歷經4年偵審,台北地院上月輕判蔡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7萬元,法官僅認定蔡收到DFS通知缺失時,未送交兆豐銀董事會討論,擅寫信回覆美方,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但兆豐銀主張,蔡友才與吳漢卿對於紐約分行缺失,事前沒有積極預防,事後也沒有改善計劃,對於美方裁罰1.8億美元要負全責;此外對於當時台灣金管會裁罰兆豐銀1000萬元部分,蔡2人也應負責,因此向2人連帶求償57億餘元。

蔡辯稱未違忠實義務

蔡、吳2人辯稱未違反忠實義務,更否認57億元罰款、1000萬元罰鍰與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有因果關係,不必為裁罰一事賠償。

法官認為,美國司法實務發展出「商業判斷法則」,考量企業商業行為多少都有風險,為避免事後司法訴訟不當牽制商業活動,就算負責人決策導致公司虧損,且事後證明決策錯誤,法院也不能以「事後猜測」角度,認定負責人決策時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除非證明有惡意目的、重大利益衝突關係或處於資訊不足而濫用裁量的情形。

法官審酌後認定,兆豐銀無法證明蔡、吳有惡意目的、重大利益衝突或在資訊不足下濫用裁量奪取公司利益,另兆豐也無法證明蔡回覆信函不實部分,與裁罰有因果關係,因此判兆豐銀敗訴,蔡、吳2人免賠,可上訴。

兆豐金表示,兆豐銀將於收到判決後再研議妥適方案,維護兆豐銀行利益。昨聯繫不上蔡、吳2人不知其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