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單手騎車23秒 法官:平穩免罰

出版時間 2020/11/29
■蔡男單手騎機車吃1.2萬元罰單,法官認為行車平穩,不算危險駕駛,撤銷罰單。圖為示意畫面。
■蔡男單手騎機車吃1.2萬元罰單,法官認為行車平穩,不算危險駕駛,撤銷罰單。圖為示意畫面。

【李奕緯/台北報導】高雄蔡姓男子1月間騎機車行經林園區,因「單手騎車」23秒遭錄影檢舉,挨罰1萬2000元且吊扣牌照3月,蔡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他解釋自己左手有舊傷才偶爾放下左手用右手單手騎車,但行車平穩非危險駕駛;法院勘驗影片後認定蔡男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車方向,不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要處罰的重大危險駕駛行為,撤銷罰單處分。

男稱手傷暫時放手 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蔡男提告,1月17日下午他騎機車行經林園區某路段,不久即收到警察逕行舉發的紅單,蔡男指稱,他曾因工作關係左手脫臼,當天天氣冷導致他左手稍有不適,才會暫時放下左手用右手單手駕駛,但他車速平穩無左右搖晃,也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如遇突發狀況可立即反應,不會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不符合「重大危險駕駛行為」要求撤銷罰單。

法官指警政署曾解釋「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應與類似「在道路上蛇行」等危害他人之虞作為認定依據,假如眼睛直視前方並注意車前狀況且穩妥掌控車輛,難僅用「單手騎車」認定屬危險駕駛。

法官勘驗畫面後,確認蔡男騎車過程數度放下左手,單手騎車最長23秒,但仍保持行車平穩,且當時道路平整、車輛不多,蔡男也沒用類似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而且他單手騎車時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車方向,接近車多路段前他即把左手放回把手上。

法官指出,蔡男的行為雖不足取,但未達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程度,也無從認為有何危險情狀發生,不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處罰要件,裁罰沒有理由,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