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哲民/台北報導】彰化一名少女3年前12歲國小剛畢業,初夜就被狠心的母親以2000元賣給同村的林姓老翁,接著又遭母親的同居男友陳男、楊男性侵10次得逞,母親甚至也跟著一起大玩3P,造成少女身心飽受摧殘。少女出庭無奈表示:「後來我都不抵抗了,因為媽媽缺錢所以才這麼做吧。」最高法院昨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少女母親10年5月徒刑,另判林姓老翁、陳男、楊男1年8月到8年6月不等刑期,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被害少女與從事板模工的母親相依為命,家境不好,3年前少女年僅12歲,剛從國小畢業,被母親帶到同村一名熟識的林姓老翁家吃補品,母親藉口離開,當天少女就被平常稱「伯公」的林姓老翁推進房內性侵得逞,事後老翁交給少女2000元,說是借給她們母女當作生活費。
少女對於失去童貞受到很大的驚嚇,但讓她留下疑問的是,母親收到她轉交的這筆2000元後,卻一句解釋也沒有,逼得她只能將這不堪的過程埋藏在心底。後來母親先後與陳姓男子和楊姓男子交往,少女又成了母親男友們洩慾的對象。
判決提到,陳男與少女母親交往期間,曾和少女合意性交7次;楊男與少女母親同居時,則找少女與母親玩撲克牌脫衣遊戲,待3人一絲不掛玩3P,以跳蛋、玉米形狀按摩棒等情趣用品助興,3度性侵少女得逞。
少女的這段悲慘遭遇,後來被學校知道了,才協助少女報案和安置。不過,少女的母親到案卻否認出賣女兒肉體給林姓老翁;至於到案的3名男子,林姓老翁與楊男均否認跟少女嘿咻,陳男則認錯表示後悔。
法官審理認為,少女前後證述一致,應為親身經歷,法官並批少女母親4人竟為個人私慾而傷害少女人格健全發展。不過,二審考量少女母親認錯並允賠7萬2000元,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她10年5月徒刑。林、楊、陳等3男,則獲判1年8月到8年6月不等刑期,最高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