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案始作俑者李恆隆(右)因認罪轉污點證人,可望獲減刑。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集體收賄案昨偵查終結,引爆這場政壇風暴的始作俑者李恆隆,一度公開辯稱賄款是「借款」,偵查中得知檢調監聽多年已掌握監聽譯文、金流等證據,最後決定認罪全盤托出犯行,獲檢察官同意轉為污點證人,檢察官並幫李向法院建請依《證人保護法》規定給予減刑機會,依法李恆隆未來審理時可望減刑2次,甚至有機會拼得緩刑。
丁復華繳回180萬 成第二名污點證人
這起政壇風暴爆發後,檢方陸續收押行賄的李恆隆與收賄的蘇震清等多名立委,但相較於多數涉案立委一路遭收押到昨天起訴為止,李恆隆卻在遭羈押第38天、本月11日當天,即以曾做過腎臟移植手術且身體狀況不佳等理由聲請交保,獲台北地院裁准以1000萬元交保停押。
據了解,李恆隆在偵訊起初還堅持否認行賄,強調交給蘇震清的錢是借款,但隨著羈押日久,曾動過換腎手術的李恆隆身體愈感身體不適,律師閱卷後又發現檢調已蒐證多年,已掌握監聽譯文、金流等證據,再加上檢察官曉諭認罪可減刑,李恆隆最後決定全盤托出,還加碼把2012年前、檢調未蒐證到的犯行全交代清楚。
起訴書指出,李恆隆在偵查期間已自白犯罪,建請法院依據《證人保護法》給予減刑,由於他涉犯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重僅3年徒刑,李恆隆既認罪又是污點證人,可望減刑2次,最後有機會獲得緩刑。
立委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同樣因偵查期間自白犯罪、向檢察官供出收賄細節,且繳回180萬元犯罪所得,是全案第2名獲援引《證人保護法》列污點證人者,未來丁復華同樣有獲減刑機會。■法庭中心
■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中)因認罪又繳回犯罪所得,也轉污點證人。趙元彬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