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認定合憲

出版時間 2020/08/29

【綜合報導】攸關國民黨「千億」黨產的《黨產條例》釋憲案昨出爐,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認定,該條例雖是針對國民黨所做出的個案立法,但考量《黨產條例》相關規定都是為健全民主法治、落實轉型正義,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而設立,並未違反《憲法》平等、比例等原則,宣告該條例有爭議的4個條文、5大爭議全部合憲。

這起釋憲案源自於立法院2016年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為《黨產條例》),行政院隨即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 ,並開始追討國民黨黨產,凍結中投、婦聯會等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資產,國民黨陸續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其中5案、7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可任意剝奪特定組織的財產權,對政黨「附隨組織」認定還可溯及既往等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6月30日大法官曾召集法學專家召開憲法法庭,昨天解釋結果出爐,大法官認為《黨產條例》4項條文、5大爭議點均未違憲。

第一點:《黨產條例》是否違憲?

大法官指出,國家在戒嚴、動員戡亂等非常時期,所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基本權利的不當過往,都須重新匡正。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黨產條例》,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條文內容未涉及解散違憲政黨,也沒剝奪政黨賴以存續的財產,因此沒有違憲。

第二點:設置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是否違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增修條文雖規定國家機關設置須依法而行,不過並未剝奪立法者制定組織法,因此黨產會的組織規範也未違背《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點:黨產會可主動認定政黨的附隨組織,有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認為,被認定為政黨附隨組織者,可依訴訟途徑尋求救濟,黨產會並非取代司法機關,《黨產條例》沒有侵害司法權,也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第四點:針對國民黨此個案所做的特別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即便《黨產條例》以國民黨為對象,那也是因國民黨過往特殊地位的結果,且是為避免過度干擾其他政黨、有效進行政黨不當財產的相關調查,更是為落實轉型正義,屬於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不違背《憲法》平等原則。

第五點:政黨「附隨組織」的定義不明確

《黨產條例》規定附隨組織是由政黨「實質控制」,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基於轉型正義的重大公益,《黨產條例》施行前已脫離政黨控制的附隨組織,被溯及既往直接納為規範對象並不違憲。

國民黨主席江啟臣昨強調,蔡英文用人唯綠,國民黨早知釋憲結果因此不意外。文傳會主委王育敏也批,這些大法官被任命就是有政治傾向,台灣司法獨立性已蕩然無存。婦聯會主委雷倩嚴正譴責釋字793號,也說婦聯會有信心證明絕非附隨組織。民族、民權及國家發展等3個基金會昨表示,對釋憲結果感到遺憾,會持續在訴訟程序捍衛自身權益。

黨產會表示,將持續依《黨產條例》職權追討國民黨黨產,「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

■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國民黨怒批台灣司法獨立性盪然無存。林林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