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主席違《國安法》 情節重大可解散政黨

出版時間 2020/08/28
■內政部擬修《政黨法》。圖為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片
■內政部擬修《政黨法》。圖為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片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為健全政黨發展,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政黨法》修正草案,針對部分政黨成員涉有侵害國家法益或聚眾實施暴力情事,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黨職人員,例如黨主席、中常委等,若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

由於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曾涉及對香港藝人何韻詩潑漆等違法案件,包括民進黨、時代力量立委多次要求內政部解散該黨,但內政部仍在審議中;這次《政黨法》若通過修法,將可為解散統促黨解套。

內政部表示,這次《政黨法》共翻修16條條文,新增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以杜絕空殼政黨,確保政黨正常運作。同時也明確規範政黨的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至於黨員或黨代表必須親自出席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才能例外以視訊方式開會。

此外,考量政黨負責人為政黨的關鍵職務,草案也新增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草案並修正政黨負責人年齡下限為23歲,以符合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年齡下限;政黨也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