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金與收賄差別關鍵在「對價」政治捐獻為無條件 賄賂則要求利益回報

出版時間 2020/08/03
台北市議會前議員賴素如。資料照片
台北市議會前議員賴素如。資料照片

曾經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陳以敦指出,政治獻金是指選民認同特定政治人物的主張或理念,無條件捐贈的財物,且主要供對方選舉之用;收賄則是捐贈者附帶條件,要求一定的利益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

陳以敦解釋,民意代表對於政府採購或招標案雖然並沒有決定權,但如果有條件收受財團、業者捐贈,答應幫忙召開公聽會、提案修法、遊說官員,或者以刪預算方式來逼迫行政機關就範,藉此幫助業者取得重大標案或利益,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與業者具有「對價關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法定刑期7年以上的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刑責。

舉例來說,賴素如被控2011年擔任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期間,透過白手套向太極雙星團隊索賄1500萬元,並收前金100萬元護航太極雙星取得台北車站雙子星開發標案,事後賴素如就以收受的100萬元是政治獻金,企圖撇清收賄,還稱已退還款項。不過,歷審法官都不採信她政治獻金的說法,依收賄罪重判賴素如7年6月以上重刑,目前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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