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獨家 少女違禁愛令 母控學校失職

出版時間 2020/07/18

少女母親(43歲)說,自己單親獨力撫養一對兒女,兒子已獨立,17歲女兒讀高雄某職校2年級,半工半讀。

今年3月,女兒繳交打工費給母親,由原先8千短少成5千元,追問後得知女兒去年底在臉書認識小一屆學弟,為了打扮女兒拿打工錢買化妝品。少女母親不希望女兒影響課業,3月16日到學校,請校方幫忙,不要讓女兒談戀愛。
少女母親說,當時陳姓導師保證控管學生談戀愛,不會讓女兒受傷害。未料,今年6月,她發現女兒頸部有吻痕,當時女兒否認交往,6月底,女兒給的打工費又短少,再追問女兒才承認持續交往。
少女母親說,男方利用假日與女兒約在附近一所國中會面,藉故很累到附近摩鐵開房間,女兒雖反抗仍被強逼發生關係。女兒擔心母親責罵不敢講,在對方逼迫下,4月到6月間共發生3次關係,對方還跟女兒陸續要了8千元,當零用金。
少女母親7月2日對男方提告妨害性自主,她說當初相信校方,沒想到女兒不僅與對方交往還遭性侵,校方和導師失職,現先讓女兒休學並提告。

對此,校方說,3月間得知兩人交往時,請導師、輔導老師介入關心,也有跟家長表示會加強勸導,不過,男女雙方兩情相悅,雖發生關係,因雙方家長都表明不願提起性平事件,當時女方家長也不願提起,但訴求男方賠償。
校方及老師已盡力勸導,對家長要究責表示尊重。高市教育局指,學校有通報,要求校方處理中。警方表示,近期將約談少年到案說明。
律師葉銘進表示,政府增訂「兩小無猜條款」,未成年又兩情相悅,若無暴力脅迫,雙方父母均不提告,可免去刑責。但若男方以強暴脅迫手段,逼迫發生性關係,可依《刑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少盟祕書長葉大華認為,若女生被強迫發生性行為,學校老師未即時通報已非行政罰鍰,而是解聘,學校有卸責之嫌。

★多留意孩子交友情形,但不要偷看子女的通訊紀錄等,以免造成對立、衝突
★應採包容和善解的態度,不要無理的橫加阻止,以免小孩走上極端
★適度引導孩子談論感情事,包括性方面、戀愛、婚姻及家庭等
★教導孩子兩性互動界線,提醒孩子學會彼此尊重,更要學會自我保護,勇於拒絕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