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件事看起來毫無關聯,實際上,這些事件的結果卻都關係著「司法是否獨立」的議題。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中,就檢察人事制度做成了「為健全檢察一體,並避免外力不當干涉,確保檢察官客觀中立,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的決議。法務部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在107年3月26日修正「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下稱遴選要點)第3條,採用檢察官票選推薦主任檢察官之機制,在修正理由中清楚說明「為落實檢察人事民主、公平及透明,加強檢察體系之獨立性,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應由各地檢署辦理票選。」可見法務部也知道,公平透明的遴選主任檢察官制度是檢察機關執行職務時獨立而不受外力干擾的重要基礎。
遴選要點第3條為了彌補票選制度可能造成因為擔任法務部其他職務而未在地檢署工作(例如調部辦事),或表現優異未獲票選推薦之檢察官無法入圍的遺憾,規定部長可以另外在符合遴任資格的人員中擇優提出最多3人,讓檢審會審議後,再交由部長圈選。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要進入調派主任檢察官的入圍名單中,人選來源只有兩種,一種是各地檢署票選產生排名順序後被檢審委員提出檢審會議審議之檢察官,另一種就是法務部長的擇優提出。
但是在上個禮拜的會前會,9位民選委員(檢察官票選產生)卻不知因為何種原因,在法務部長沒有擇優提出人選的情形下,自行提出所謂「遺珠群組」的推薦名單,讓原本在地檢署票選結果不佳的調部辦事檢察官最終順利進入供法務部長圈選的名單當中。這個結果公布之後,基層檢察官議論紛紛,認為民選委員這樣的做法於法無據,被懷疑有刻意影響入圍名單的狀況,主任檢察官遴選制度的公平性遭受質疑。
雖然有民選委員說明這樣的做法是為國舉才,並以遴選要點第3條第5項規定「檢審會議時,不受第2項票選票數高低順序之拘束」想要自圓其說。但是該項是規定在「檢審會議時」,也就是「正式」的檢審會議中,民選委員自行召開的會前會並不適用,因此在會前會中民選委員提出的名單,當然應該受到各地檢署票選排名的拘束。況且,該項規定的修正理由說明「票選結果各地檢署有所不同,如單以票數結果決定審議結果,恐有所不公平,是檢審會審議時,應不受票選票數高低順序之拘束。」可以很清楚知道,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因應各地檢署的大小規模或計算票數方式不同,才會有的考量。
舉例來說,某大型地檢署票選結果第5名(A)共獲得30票,一小型地檢署票選結果第1名(B)僅有20票,所以不能單以票數結果來認為A比B還要好,而應該是就其個人的工作表現來實質審議。所以民選委員想要用遴選要點第3條第5項的規定來合理化其行為,恐怕是出於對於該項規定的錯誤解讀。
在目前已經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若民選的檢審委員認為遴選要點之規範仍有不足,應該是請法務部修正該要點,而不是恣意行為而造成對檢察人事制度公平性的破壞。如前所述,公平的人事制度是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重要基石,民選檢審委員這次的行為對於檢察獨立基礎的侵蝕與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可能是不管多少基層檢察官再怎麼兢兢業業工作都彌補不了的。檢察機關如何度過這一次人事制度遭受公平性質疑的風暴,恐怕還有待主事者有智慧的審慎決定。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