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從女教練提供的談話錄音發現,女教練曾向公司王姓經理描述5名男教練的不當行為,包括「有時候A會不小心碰到我的屁股……,但他都會立馬說非常非常對不起」、「我叫B幫我補(意指從旁支撐)肩推,他會把『雞雞』放在我屁股」、「C曾問我要不要跟他一夜情」、「D是在我用滑鼠時,從背後環抱著抓我手一起用,或靠在我肩膀磨蹭」、「E則問我,你們女生重訓後是不是性慾比較強?」
勞工局認定,健身工廠接獲性騷擾申訴後,未善盡防範職場性騷擾責任,依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開罰15萬元,健身工廠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法官指出,依《性平法》規定,僱主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作成紀錄,並在3天內組成調查小組,但健身工廠卻沒達成這些要求,也沒提供心理輔導或具體關懷,導致女教練離職前仍處於遭冒犯的環境中,判健身工廠敗訴。
健身工廠昨表示,事發後因女教練已離職難以聯絡,才造成誤會及衍生官司,後續已懲處男教練且明訂公司性騷擾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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