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的困境,讓性受害者很難揭露,大部分都會隱忍如此沉重的祕密,長者達50年到60年,短則2年到3年。全球的#MeToo運動所揭露的性侵案件,幾乎都是長達10年以上的案件,當下無法揭露,這不是個人問題,我必須指出,這是一個結構性的困境,包括加害人的權勢、完美性受害者的迷思、司法系統的不友善、缺乏性侵害證據法則、指責受害者證詞前後不一、不採信補強證據等。
首先談加害者的權勢,太多擁有「長」字輩的性侵加害人,經常被輕輕放下,並未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諸如學校的老師、機構雇主、監護人、企業界的主管、教會的牧師、神父等。尤其是集體性侵案件,機構、學校、教會相關的既得利益者,為了名譽、害怕權勢,幾乎都會進入官官相護、刻意沉默或忽略受害者的處理模式,甚至要求受害者不要張揚,所以這類案子通常會被隱匿數十年,並不會令人訝異。再者,即便受害者提告了,因為法院系統卻鮮少引用《刑法》第228條的「權勢性交」法條。
如《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林姓作者被補習班老師誘姦一事,到底這是合意性交還是「權勢性交」?可惜司法系統並未援引《刑法》第228條的「權勢性交」,而以合意性交處理,至今加害者並未被司法制裁,引起社會對司法系統很大的責難與質疑。這樣的判決結果,恐怕只會讓更多的「房思琪」躲在暗處,不敢訴說、不敢揭發。難怪媒體要戲稱今天的社工自殺案子,是「房思琪」第二。
另外,一般人的「完美性受害人迷思」太根深蒂固,也常讓性受害者不敢伸張。大家誤以為,人若真被性侵,應第一時間反抗、求救、逃跑,事後怎可能還「和平」相處?允許事情重複發生?其實,性受害者是多樣貌的,並非只有一種,而且每人的心理機轉是不同的,更何況放在時間軸裡面,也是多變的。有人被性侵之後,為了掩蓋、塗抹被性侵的痛苦,還可以起床煎荷包蛋給加害者,有人被性侵之後,強迫說服自己是可以愛加害者,太多的樣態,我們真的需要跳脫完美性受者迷思,讓受害者覺得可以被理解,才有可能說出來。
最後談司法系統的壓迫,很感慨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施行22年了,司法系統卻未發展性侵害證據法則,不少的「法匠」只會繞在法條的構成要素,以自己有限的生活經驗在審理性侵害案件,指責性侵害個案「前後指述不一」,事實上,有些個案可能被性侵數十次,性侵、訴訟歷經十幾年,要如何要求她「陳述一致」?性受害者言詞反覆是典型症狀。法官無法理解性侵被害人的脆弱處境?卻要求她╱他們證詞一致?敢問法官,審理的證據法則在哪裡?另外,有些法官不採信補強證據心理衡鑑報告,也讓人搖頭。性侵害是密室案件,若要以有親自聽聞的證人為指標,那是否意謂著所有性侵被害人不用進入司法討公道了?
台灣社會有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可是對性受害者結構性的壓迫,卻仍然存在。一個友善的社會、友善的司法是需要大家去改變的,期許不再有第三個「房思琪」。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