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公認,台灣迄今防疫做得好,很大原因跟我們自始正視問題、同舟共濟、超前部署有關。如今我們面對上述父祖輩種下的憲政爭議,已經不可能超前部署,但至少要誠實面對問題,才可能為後代子孫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
以呂太郎「奉」召前去總統官邸一事而言,無論蔡總統詢問呂太郎時,有無「上火」、「訓誡」還是「喝斥」,他以現任大法官身分應召而至,已失風骨。因為大法官不是總統的下屬,而且彼此有權力分立制衡的關係,則無論他是應誰的請求前去總統官邸,自會讓外界誤會大法官無法獨立,是使命必達的應聲蟲,有違倫理份際。其他大法官們應該啟動自律,予以究責。
有關蔡總統垂詢刑事訴訟鑑定修法的問題,司法院早已開過公聽會,並將草案送行政院會銜,距今超過1年仍無音訊。主要阻力在於法務部反對(如測謊無證據能力、審判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選任鑑定人等),而衛福部、交通部也反對機關鑑定中實際鑑定之人應具名及到庭接受詰問。這說明蔡總統如果有心推動,該找來的是行政院院長及其部會首長,而不是司法院祕書長。
這次鑑定修法的困局,源自台灣採行雙元司法行政系統。這套機制也是司改阻力重重,甚至連蔡總統親自召開司改國是會議都無法發揮成效的主因。因為在五權憲法的框架下,全世界只有台灣將司法行政權一分為二,分由司法院、法務部掌理,以致不時發生機關本位、推諉卸責的情況,甚至本該捍衛審判獨立、兼任首席大法官職位的司法院院長及其所屬行政團隊,還要為了推動修法、爭取預算,遊說立法院或與其他行政機關協商,也才會有兩任祕書長應召前去總統官邸之事。
再者,朝野政黨、官民之間為了提振司法公信,對於人民參與審判之事,已有高度共識;目前的爭議點在於究竟應採參審制、陪審制,還是兩者一併試行制。在馬英九總統執政時期,國民黨推動觀審制,民進黨主張陪審制;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棄黨綱於不顧,力推參審制,國民黨也改採參審制,但同意參審、陪審一併試行。由兩個朝野主要政黨隨著角色易位,即改變其政策主張來看,不禁令人懷疑他們是否將訴訟制度變革當作兒戲!
雖然司法院一再主張一併試行制有違平等原則;但參審、職業法官併行制也是另一種的不平等。又司法院主張民間版的條文剝奪人民選擇陪審與否的權利;但官方版又何嘗沒有類似問題。另外,司法院主張陪審制的判決書無法讓被告及公眾了解定罪的理由,嚴重侵害人權;但全世界數十個國家採行陪審制,難道這些法治先進國家沒意識過這個問題?
除了美國《憲法》有陪審的明文規定之外,很多國家也在《憲法》明文規定,甚至有參審、陪審併行制的國家。以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的《奧地利共和國憲法》為例,該法第91條明定:「1、人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2、依照法律規定應處重刑之犯罪及一切政治上之重輕犯罪,均由陪審團決定被告之罪。3、其他犯罪,裁判刑逾越法定刑時,由非職業法官之參審人員參與審判。」
雖然司法院一再主張移植自英美的陪審制,與現行法制難以融合,因而參酌國情,仿效具有參審制精神的日本裁判員制度,推行國民法官制。但在我看來,日本最值得仿效之處,在於他們推行《裁判員法》的配套改革時,自始不是官方所強力主導,而是官民合作。既然司法院版草案都有施行6年檢討成效的設計,這意謂自己也不確定其成效是否符合預期,則一併試行參審、陪審,似乎更能檢證其利弊良窳。
其實,正如許多有識之士所說的,公眾參與審判自始就是政治變革的歷史,也是民主運動不斷前進的歷史,它本質上就是一個政治問題。人民參與審判既然是台灣民主轉型後,進一步深化民主的政治變革工程,而且目前朝野各方對於政策方向有重大分歧,加上參審、陪審的細節規劃都攸關違憲與否的爭議,較為理想的方式,自然是透過修憲,決定基本路線後再來立法。
多年來,修憲被認為是遙不可及的夢想,如今朝野政黨對於啟動修憲工程,卻有高度共識。而正如前述,目前的憲政體制中,考試院與監察院存廢、監察權與司法權的分立制衡、雙元司法行政系統所形成的改革阻力等,都意謂這次修憲不應該忽視這些體制問題的改革。還請朝野政黨們啟動修憲,化解司法改革的困局。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