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依照中國《國安法》第4條規定,堅持中共對國安工作的領導,強調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安領導體制。既然中央國安委主席由習近平擔任,地方的國安委主任都由當地黨委書記出任;同樣地,中共香港工作委員會不僅將成立國安委,其主任也會是黨委書記駱惠寧。由於香港是特區,這樣的制度安排,當然不可明言。未來,在港區國安委會議上,以顧問之名與會的駱惠寧,才是實際的主事者,而非主席林鄭月娥。
就過去中國公安、國安部長任命來看,幾乎都是非專業出身,甚少科班出身,原因在於副手都是專業。派任廣東省委常委、省委祕書長鄭雁雄出任駐港國安公署署長,主要是扮演協調角色。新任副署長李江舟,此前任公安部駐港中聯辦警務聯絡部部長,曾任該部國內安全保衛局(一局)局長兼港澳台辦公室主任;另一副署長孫青野,據信自國安部;如此布局,符合中國《國安法》規範。研判兩人分工,李江舟分管監控與偵辦反恐、境內「反港亂中」人士與活動,孫青野分管情報及針對外國與境外的反間諜工作。
《港區國安法》立法後,讓人好奇該法與中國《國安法》有無關聯性,是否得以比較;然而,兩者名稱雖相近,但內容較難類比。中國《國安法》是一部政策宣示性法律,說明國家安全的定義、範圍,維護的任務、職責、制度、保障,以及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其中並無國安罪刑與處罰規定。事實上,中國的國安法制,除了《國安法》,另涵蓋《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以及《刑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必須整體看待。
《港區國安法》雖以維護國安為名,但未定義何謂國家安全;同樣地,該法第27條稱「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也未定義何謂恐怖主義。因此,該法的施行與解讀,仍必須參照中國《國安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惟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不管是名詞或罪刑,為讓執行時有較多的彈性空間,總是在定義和涵蓋面廣泛而模糊。
從罪刑和處罰來看,《港區國安法》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而中國《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其他一般罪刑,兩地則相近。但在《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中,則有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規定。
實際上,《港區國安法》就像一張流刺網,不放過任何大小魚,鉅細靡遺著規定細節,防範疏漏。不僅要斬斷「港獨」與「台獨」、「藏獨」、「蒙獨」和「疆獨」五獨合流的趨勢,同時也要阻斷其他國家地區人士、組織支持援助「港獨」或「反港亂中」活動的可能。
可以預期這張漁網張得很大,但會謹慎運用;立法從嚴,執法時依環境、時間,寬嚴交互並用。在世人關注階段,一開始寬嚴並濟,先是偵辦幾件指標性案件,引起社會寒蟬效應,讓反對者收斂,但同時從寬處理跟隨、附和者。然而當大家對港關注度下降,這張漁網還是會越收越緊。就如同1997年實行「一國兩制」,開始井水不犯河水,尊重「港人自治」;到現在則是井水混入河水,不斷強調中央政府對港有管治權,並實際介入。
總之,《港區國安法》的制定,意在向香港及利益相關者表明,絕對不要挑戰中國主權與黨國權威。對比澳門像個乖寶寶,說什麼做什麼,很會觀察中央臉色,不會敬酒不喝喝罰酒;《港區國安法》處置了香港,也劍指台灣。當然,世人也在看,面對港人的憤怒抗議、各國的譴責浪潮、美國的抵制措施,中國如何應對過去。
展望與探索雜誌社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