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指中央政府可在3種情況下取代港府進行執法和司法,即中央駐港國安機構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和「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意即完全出於中央國安機構的隨意判斷。然後,國安機構可以對香港人進行強制調查、竊聽、拘留、送中審訊;期間完全不受香港執法機關限制(60條),香港政府部門必須配合(61條);而被捕人法律上亦無權保持緘默(59條)。無論司法還是執法,香港與中國都可隨北京意思合為一制。
保障人權與自由的制度,至此全面崩潰,這亦意謂著香港抗爭運動幾乎完全失去著力點。過去10年,香港人的抗爭一直圍著「捍衛制度」和「改良制度」兩個主軸運轉。一方面是頂著北京壓力,盡力保住以法治制度保護人權自由,同時亦用盡制度空間爭取公義,另一面則要求民主改革,希望從根本制度上將香港推回正軌。
一切示威抗爭,都圍繞著這兩類訴求,就連反送中運動的「五大訴求」都不例外:面對警暴,就制度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長遠而言就要求普選,但首要還是保持中港制度區隔,所以要「撤回惡法」。《國安法》卻將整個棋盤反轉,當北京一心摧毀香港的制度,所有抗爭行動就失去了政治博弈的意義,短期內大概會令香港人陷入失語狀態。多個抗爭團體近日相繼解散,正好反映《國安法》對公民社會做成的強烈震盪。
這種震盪及失語當然在北京盤算之內。其原理其實只有兩面:(1)以隨意權力威嚇香港社會,因為規則隨意而模糊,恐懼就會讓香港人不斷猜忌哪裡才是紅線,然後最大限度地自我審查。(2)透過擊潰制度造成抗爭失語,讓香港人覺得一切都是徒勞無功。只要香港人付出極大代價而看不到可能成果,單是理性計算就足以令抗爭卻步,然後當權者就可以得到他們想要的「穩定」,鎮壓之下,為所欲為。
然而,這並不代表著抗爭的終結,反抗運動固然有可能潰散,但同時亦有可能轉型。首先,形式上,抗爭運動必定轉趨地下化,不單祕密結社會逐步取代公開組織成為抗爭主力,就連表達模式,甚至抗爭意識都會逐步地下化。
如果公開討論會被清算,取而代之就會是在當權者背後談論,精確文章不容於惡法,那就以抽象符號、文化作品作為反抗意識的觸媒;香港的抗爭運動如果要存續下去,其方向必定會由集中於「制度」,轉為集中於「保持反抗意識」。這是一切的核心,因為被奪去的,總有一天有機會奪回來,唯有自己放棄,才會永遠失去。這是香港人的一次試煉,也許唯有走過這苦難之路,香港人才真會有昂然自立的資格。
格局既定,不計投共投降,香港人具體上只有3條路可走。首先,是以個人犧牲為前提公開反抗,以血為代價將抗爭的堅決意志昭明於世。要不,就是隱忍潛藏,在能力範圍內僅守良知,至少不主動奉迎,靜待光復。還有,就是帶著香港人的文化意識遠走他鄉,在中共爪牙未及之處,保存香港人的文化與生活方式。
猶太人亡國千年,波蘭人亡國百年,愛爾蘭人掙扎至今,他們走過的路,就在港人眼前。是走上這苦難之路,還是坐死,將會是「香港人」這民族的集體決定。最後,還是希望寄語台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台灣能走上與我們不一樣的道路,願民主與自由萬世都不朽,願榮光歸香港,及每一個守護著台灣的人們。
香港人、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