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施行,肅殺香港!】反分裂法與港安法的虛與實(譚偉恩)

出版時間 2020/07/02
當中國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才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時,其背後映射的是北京當局對於自身安全利益得不到滿足的恐懼。示意圖,為香港七一街頭。路透
當中國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才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時,其背後映射的是北京當局對於自身安全利益得不到滿足的恐懼。示意圖,為香港七一街頭。路透

首先,港版《國安法》與《反分裂國家法》的最高核心利益都是中國不要發生分裂,但港版《國安法》內容中多了國家政權不得被顛覆。從立法依據來看,港版《國安法》的法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決定」,這明顯與《反分裂國家法》有別。雖然台灣和香港皆是北京當局認為不可失去的領土,但立法核心利益及法源依據的不同,透露出台灣自主性高於香港的事實,而這樣的差異是台北當局與北京在互動時的有利籌碼,我們不但要懂得運用,更要小心維護。
第二,關於國家安全的責任,在港版《國安法》第3條明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本性的承擔。這樣的規定在《反分裂國家法》完全不存在;毋寧,同為北京認為不可失去之領土,香港未來的安全事務將由北京主導,但台灣的安全事務一直以來皆是自己負責或由美國提供協防。
事實上,如果細究《反分裂國家法》第5條的內容,會發現就算兩岸目前尚未和平統一,台灣已使用不同於中國大陸的制度實施高度自治。根據台灣的《憲法增修條文》序言,兩岸現在是分裂狀態,但自2005年以來,我們已實施多次的全國與地方性選舉,並在全球金融風暴與目前新冠疫情中展現完全自主,中國從來沒有承擔任何台灣安全的責任,甚至連目前疫情確診病例人數也是兩岸個別計算。

因此,台灣在實際面和法律面幾已獨立於北京統治下的中國,我們只差自身《憲法》內容上要不要修改成為一個不再包括「大陸地區」的國家,而這一點正好是北京當局完全無法讓步的安全利益,也是《反分裂國家法》(特別是第8條)的重中之重。
最後,港版《國安法》擬定了一些犯罪(第20條以下),但定義明確性不足,同時中央人民政府取得了很大的執法實權(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設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掌握了適用法律的解釋權,並且適用優先性上凌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法律。香港日後毫無疑義地是「隸屬」身分,法律面與行政面的自主性嚴重喪失,但這恰好就是港版《國安法》要為北京政權確保的利益。
鑑此,現行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必要重新審視與適度調整(例如第7條、第9條、第24條等),特別在關於刑事犯罪的部分,要預先思考日後可能與北京當局發生的管轄權衝突,譬如港版《國安法》第43條第1項1款中的「內亂罪」如何判定。
明天的台灣有無可能淪為今日受到港版《國安法》約束的香港?這是高度取決於我們台灣人的問題,看清北京政權想要的安全利益,防止已在我們手中的安全利益流失,是台灣確保自己安全的首要前提。

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