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為,2人分居後陳怡伶屢對徐怨言相對甚曾提離婚,可見2人婚姻名存實亡,去年9月判准離婚。
陳除提上訴又另提告要徐給付先前未付的家庭生活費425萬元,及離婚判決確定前她每月25萬元的生活費。她表示,婚後徐要求她不得出去工作,須形影不離照顧他,導致她婚後全無收入,「僅憑徐每月施捨20萬到30萬元不等支應家中開銷」,且徐從2018年5月起就停止匯款。
不過法官認為,陳怡伶無法證明徐立德婚前曾允付所有家庭生活費,也沒說明每月25萬元如何計算,因此裁定駁回陳的聲請。陳已提抗告,記者走訪陳住處但她拒受訪,徐立德透過律師回應:「尊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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