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翁偉倫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管理委員會可促請改善,若3個月內未改善,管委會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所有權人2/3以上出席、出席者3/4以上投票同意,即得依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惡鄰遷離。
翁偉倫建議,社區在住戶規約應明訂「惡鄰規範」,比如住戶在社區大樓放火、吸毒、喧囂、恐嚇鄰居等行為,經管委會勸導仍未改善等,屆時管委會才能依法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律師謝智潔說,該條文帶有強烈公權力介入,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和投票比例規定都有嚴格規範,「這根本是天怒人怨條款,要把所有住戶都惹毛了才可能通過」。
記者饒偉生、梁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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