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害人及家屬在我國刑事訴訟「有冤無法訴」的不公平現象,並沒有因為今年1月公布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有重大改變。甚至在6月中立法院即將召開臨時會討論的國民參審制相關草案中,竟還出現減縮被害人訴訟權利的情形,叫被害人及家屬情何以堪。(請參考《蘋果》論壇筆者5月14日投書「【參審陪審同忽視】 司改倒退嚕 被害人權利誰在乎」一文)
先來看看台灣被害人及家屬在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有多受冷落。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明定,在公訴程序中,只有「檢察官跟被告」是當事人,至於被害人及家屬「只是案件當事人,不是訴訟當事人」,所以不能享有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包括不能聲請調查證據、不能直接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不能提起上訴,在刑事審判中幾乎無法獨立發聲,凡事都要「請求檢察官」。這跟被告是訴訟主體的地位,根本天差地別,法庭裡的天秤完全傾向被告。如果檢察官願意幫被害人主張,還沒問題,但如果檢察官跟被害人意見不同,被害人完全無法獨立發聲,只能暗自哭泣。
來說說那三個權利有多重要。第一點,被害人沒有聲請調查證據權。以美國佛洛伊德案為例,本案檢察官是根據官方法醫鑑定報告起訴的。官方報告表示,死者並非窒息而死,而是本身有冠狀動脈疾病及高血壓、心臟病,以及體內有毒物反應,在被警察壓制時導致狀況惡化而死亡。被害人家屬無法接受這個說法,所以另行委任著名法醫進行獨立鑑定,結果巴登醫師表示,本案的確是因為兩名警察壓在死者背部,其中一名警察用膝蓋壓住佛洛伊德的頸部,導致他窒息而死。這個第二份由被害人家屬自費做成的獨立鑑定報告,在我國根本無法自行提出請求法院調查,因為被害人家屬依法只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刑訴法》第163條第4項)。
如果檢察官堅持只用官方鑑定報告,被害人就只能退而期待法院依職權調查獨立鑑定報告(《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是在未來司法改革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希望法官不要職權介入的情況下,這份獨立鑑定報告以及巴登醫師(鑑定人)根本不會進入審判,加入人民法官也沒用。被害人家屬無奈下恐怕也只能開記者會,訴諸輿論公評了。
第二點,被害人不能直接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例如殺警案,如果被害人家屬對鑑定人沈醫師的陳述有疑問,只能「請求檢察官」幫忙問。但是如果檢察官認為沒有問題,不需要再問呢?被害人家屬只能無奈接受。對於這一點,今年1月新公布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新增讓重大案件被害人家屬在調查完每一個證據之後,雖然不能直接問鑑定人,但至少可以「表示意見,而且也有辯論證據證明力的機會」(《刑訴法》第455-46條)。不過這條權利,在國民參審、陪審等草案中,都不見蹤影,直接「被消失」,只因為「被害人不是當事人」。
第三點,被害人沒有獨立上訴權。被害人依法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根本不能自己上訴(《刑訴法》第344條第3項)。所以警政署長要為李承翰家聘請律師協助上訴,其實能協助的有限,因為只有檢察官有上訴權。
看完以後,是不是也體會到被害人及家屬在現行制度下的無法呼吸?如果讓李爸爸能像被告一樣,有權要求國家出錢幫他請律師;請律師幫他對審判中的每一個證據(不僅限鑑定證據)都可以表示意見;請律師幫他表示對案件的法律意見,例如是否能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以及後續監護處分的問題;能在不服判決時,不用依賴檢察官,有權自己上訴。讓李爸爸以「訴訟主體地位」參加訴訟,對「自己的案件」提出證據及主張,而不是只能「請求檢察官」,是不是能減少被害人家屬「有苦難言、抑鬱而終」的悲劇呢?
台灣的司法改革,不思考如何提升被害人及家屬訴訟地位及權利,保障他們《憲法》上的訴訟權,反而一直要朝向「被害人不是當事人」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前進。不論是國民參審制、陪審制或併行制,都不重視被害人及家屬的聽審權保障,未來恐怕只會繼續製造更多有冤難伸、抑鬱而終的李爸爸們。這種司法改革,能贏得人民信賴嗎?
清華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