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警械使用審查機制 執法有後盾(許福生)

出版時間 2020/05/11
通緝犯羅文昌開車拒捕,遭警察葉驥開槍擊中腿部失血過多死亡。翻攝畫面
通緝犯羅文昌開車拒捕,遭警察葉驥開槍擊中腿部失血過多死亡。翻攝畫面

然而,參考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此審查機制不止可針對使用警械所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或其他嚴重後果者,進行獨立公正調查以釐清事實及責任歸屬外,亦可就員警所作警械使用報告,定期進行通案性審查與分析,而所作之結論與建議,也可提供做為警察教育訓練及勤務改進參考。由於此審查機制直接對外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較妥,故未來立法應在本條例中明訂「審查小組之功能、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採用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為宜。
同樣地,警政署為迅速排除對社會治安及人民之急迫危害,並保障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使警察人員合理、合法使用槍械,於2016年訂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將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諸多保障執法安全與人權規範納入,只是此規範畢竟是單純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規範效力的一般規定,有必要在此次修正時將此規範授權依據明訂於本條例中,以提升其法律位階,兼顧執法後盾與人權保障。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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