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雯得知高院裁定後,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粉絲頁留言:「感謝所有堅持正義的人,勞工加油!」陳女律師楊貴智也表示,本案超過解僱時效規定確實違法;但華航對此遺憾強調「未來將本著飛安零容忍原則,再提上訴。」
這起勞資爭議起因於陳瑞雯2017年4月18日在台北飛往上海班機服勤時,當飛抵上海虹橋機場且旅客下機後,她先向客艙經理請求停留期間下機,遭拒後改向機長借了反光背心便下機。
客艙經理見陳女離機,立即通報華航空管部,但回程仍讓她繼續執勤。華航則在班機任務完成後連續2天舉行評議會,以陳女未經允許擅離崗位,記2大過並停飛處分,事隔1個多月再以離機抽菸為由予以解僱。
陳瑞雯不服認為,華航違反《勞基法》30天內須完成解僱的時效,且先被行政懲處再解僱也牴觸一事不二罰原則,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陳女還主張,因心繫骨折就醫的弟弟傷勢,想用機場WiFi通話才下機,並稱誤以為機長出借背心就是同意她下機,也在10分鐘內返回機艙執勤。但華航表示,客艙經理曾多次聽聞陳女擅離職守違規抽菸,該次航程陳女確實不顧規定擅自離機。華航並解釋,因記過後還須人評會查證,待5月15日決議解僱陳女,5月31日就通知解僱,並未違反《勞基法》。
一審認為,華航已記過處分,解僱違反比例原則;二審認為陳女故意違抗經理管理離機行為,的確到達情節重大程度,但解僱已過時效,判僱傭關係存在,可上訴。
此外,新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給予遭解僱勞工進一步保障,規定當一、二審判決確認僱用關係存在,勞工可聲請命令僱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陳女據此再聲請華航應繼續僱用她,高院日前以陳女一、二審勝訴,且「工資是勞工的重要經濟支柱」,裁定華航判決確定前應先繼續僱用陳女並給付先前薪資,從陳女2017年解僱至今,累計應付2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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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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