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諭與丈夫劉大經昨發出6點聲明直指:「判決不符期待,我們感到遺憾。」但強調司法既已做決定,未來應正視犯人的處遇達到真正矯正效果,不該由全民承擔再犯風險;聲明也表示:「我們把悲傷留給自己,寄希望與改革於未來;請大家把對我們的關心,轉化成對社會的改革力量。」
這起命案發生在2016年3月28日,王景玉(36歲)在北市內湖區當街持刀隨機剁砍3歲女童「小燈泡」,導致她身首異處慘死。王男被制伏送辦後一直胡言亂語,甚至自稱「我是堯、我是皇帝」。
法院將他送鑑定後確認他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一、二審均判他無期徒刑,但理由不同,一審認為《兩公約》禁判精障者死刑,二審認定王男行兇時處於精神耗弱狀態得減刑。
更一審時,王男的律師主張「應把他(王景玉)留下來,當一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王婉諭夫婦則引用達賴喇嘛「慈悲的憤怒」,請求對王男「處以極刑,讓孩子們能平安長大!」
更一審重新對王男做鑑定,認為他持續有妄想症狀、仍不了解犯「身為人不可以犯的錯」,已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可判死程度,且他行兇時也沒受精神病影響。
但更一審援引精神科醫師的證詞,認定王景玉若透過藥物治療與心理輔導,再佐以監禁教化矯治,「尚非毫無改善的可能」,最後逐一盤點王男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等,決定仍判他無期徒刑。
王景玉的律師再上訴稱,更一審做的精神鑑定超出鑑定權限;檢方也上訴指,一審引用《兩公約》判王男無期,更一審認為王男不適用《兩公約》予以減刑,但最終都判無期,明顯不合理。
這次最高院認為雙方上訴理由都屬事實問題的爭執,但上訴三審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主,雙方都不符上訴的法定要件,因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王景玉確定逃過一死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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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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