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一年級學生陳旻傑(19歲)去年就讀花蓮高中三年級時,因3次未參加升旗,學校以重大集會未到為由記3次警告。陳旻傑向學校申訴遭駁回,教育部認為這不是行政處分而不願受理,他只好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過去司法實務及學理上曾認為學生與學校間屬於「特殊權力」關係,學生對於學校處分不服,僅能循內部程序申訴救濟,不得提行政爭訟。但司法院大法官去年10月25日作出第784號解釋,放寬學生行政訴訟條件。
法官指出,對於中學生所為之記警告、小過、大過等懲處,縱未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權,亦可能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且更進一步認定懲處屬於行政法上之行政處分。因此,教育部以非行政處分為由,不受理陳同學的訴願違法,並撤銷教育部所做之訴願決定。
陳旻傑告訴《蘋果》,升旗是威權時代象徵,國內已有多所學校取消,被記警告導致他無法轉學、無法申請獎學金,甚至影響繁星升學機會。再者,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7點,就全校集合活動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認為「記警告本身就有法律疑慮」,就算他高中已畢業,仍要爭取權益。
陳旻傑說,這起訴訟耗時近1年,法院僅撤銷教育部訴願,未撤銷警告處分,也未作兩造雙方實體事實上之審查,稍嫌美中不足,但至少給他機會向教育部訴願,未來收到類似處分的學生,不須再走冤枉路,可直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這次判決結果已是司法上的突破。
針對這起判決,花蓮高中校長詹滿福說,花蓮地院沒有判決花蓮高中敗訴,僅駁回教育部訴願決定,是希望教育部給學生訴願機會,校方收到公文後會給學生訴願機會。詹滿福說,學生被記警告,僅是校內紀錄,不會跟著學生一輩子,既然學生已畢業,就不存在是否銷過的問題。對於這次判決,他認為學生、家長權利抬頭,若對學校管教權不斷進行抗議、施壓等,會對教師的教育熱忱造成極大影響。
花蓮縣教育處長李育仁表示,不參加升旗典禮是否就要被記過或警告,各校規有不同規定,目前花蓮縣各級學校都有升旗典禮,既然法官認為這是行政處分,待教育部做出訴願決定後,再決定未來是否要取消朝會或升旗典禮。
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認定「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受處分學生可依法提訴願及行政訴訟,但後續有多起學生提行政訴訟時,法官卻援用382號駁回的爭議,去年10月25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學生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受侵害時可提行政訴訟,而無特別限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