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限制出國,先修新冠特別條例(許峻鳴)

出版時間 2020/03/18
行政院應盡速請立法院修正《新冠特別條例》,至少要在第7條底下明文增加得限制一定時間出境出海或類似的文字,以杜爭議。示意圖。資料照片
行政院應盡速請立法院修正《新冠特別條例》,至少要在第7條底下明文增加得限制一定時間出境出海或類似的文字,以杜爭議。示意圖。資料照片

那如果因為特殊情形,例如疫情,而需要對出國加以限制,可不可以呢?依照前述大法官解釋,是可以的,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因此在法律上就須檢查符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有無法律明文規定」這2個要件。
關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簡單來說,由於新冠肺炎對社會經濟影響甚大,加上目前新增病例幾乎都是境外移入,若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並搭配入境隔離的配套措施,應該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但是有無法律明文規定這部分,雖然行政院與法務部都表示法源依據是《新冠條例》第7條規定,但該條文只有簡單的寫「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那是不是代表指揮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什麼事情都可以做,包括禁止人民出國了呢?
這種概括授權立法方式是類似我國「委任立法」或「空白授權法律」的方式,也就是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指揮官)發布命令(在《新冠條例》是「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作為法律之補充,具有可以彈性處理、爭取時效,快速做出應對,免去修法需要由立法院經過法定程序所需耗費的時間成本的優點。但是大法官也認為,委任立法雖為《憲法》所容許,但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而且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也應該要與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釋字第680號解釋)。

遷徒自由既然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則如果要加以限制,只用現行《新冠條例》第7條這種概括授權方式的規定是不足夠的。參考去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新制,修正理由提到是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就限制出境、出海的要件、通知及救濟等事項都寫進法律裡面。如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脫逃而限制他們出境,也必須要以法律明文規範的話,今天為了防疫而要限制學校師生出境,難道就不用採取相同標準,把相關事項明文規定出來,好讓師生和家長有所預見?
所以,行政院應盡速請立法院修正《新冠條例》,至少要在第7條底下明文增加得限制一定時間出境出海或類似的文字,以杜爭議。或許很多人會認為這只是文字遊戲,沒有實際意義;但台灣是法治國家,無論國家遭逢什麼突發事變,或者應該說正是因為遭逢突發事變,才更要堅持法律制度與人權保障,這樣才能在經過這次及未來無數次的事件洗禮後,成為一個長治久安的民主國家。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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