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你不會相信,但是在現有的《刑法》規定下,如果一個人惡意收購大量人頭帳戶、SIM卡、成立人頭公司,只要他在把這些帳戶、SIM卡、公司轉用於詐騙或其他不法用途前,及時(幸運)地被檢警查獲,很有可能會因為無法可罰而不起訴處分。
刑法理論有所謂危險犯和實害犯的區別,人與人的交往難免產生利益衝突,為了民眾人身、財產等法益的保護,也兼顧各人行動與言論上的自由,只有在造成他人實際上的損害時,《刑法》才會介入(所以排隊插隊者我們給予道德譴責就好);只是有些言語和行為對於造成他人法益的風險實在太高,若專注於實際損害發生後才予以處罰,不免失之過遲,因此有所謂危險犯的法規設計。
例如《刑法》有實害犯的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也有危險犯的酒後駕車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實害犯的「致危害人體健康」罪,也有只要摻偽假冒即成犯罪、不論是否足生人體健康危害的危險犯(因為很有可能只是現今沒有充足知識或技術辨認其危害)。
數年前因應洗錢防制評鑑而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15條雖然將「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加入處罰構成要件,但由於該條尚有「收受、持用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要件限制,處罰範圍也僅止於未遂犯不及於預備犯,適用對象更只有金融帳戶而不及於電話門號、公司負責人等與金融業務息息相關之範疇,使得該等冒用身分、容任他人冒用身分的危險犯行在偵辦及處罰上屢屢遭受挑戰。
各大網站盜用帳號的案例屢見不鮮,最常見的狀況就是犯罪者利用各種方式改綁定帳號至人頭手機後,卻沒有任何機制通知原電話門號,導致使用者遲延知悉的結果。雖然數位識別身分證可以綁定手機,惟若使用者原無綁定,卻遭有心人惡意綁定其他手機的情形,又有什麼方式可以通知原使用者,達到即時攔阻的效果(類似為了避免盜刷,許多發卡銀行均提供刷卡簡訊功能)?
或謂可以由聯合徵信中心提供相關中介服務,但聯合徵信中心目前似乎仍未針對社福系統的中低收入戶串接(因此導致許多中低收入戶出任公司董事長的奇觀)、亦未針對不同戶別卻使用相同門號的異狀統查(因此有許多人頭公司共用同一聯絡電話的異常情形),則其現有的資料庫是否足以應對,也是讓人擔憂。
數位識別身分證可謂因應數位生活而推出具有強大加速效能的利器,只是若是油門兩倍靈敏,煞車卻無法同等兩倍銳利,只怕帶來的結果並不是兩倍順暢的交通,而是兩倍的交通事故肇事率。相關危險犯的修法、有效通知本人的踐行程序、徵信機構得以串接資料的依據,都是能夠有效控制風險的配套法規。
數位識別身分證不是在監理沙盒試行的新創設計,一旦上路就是影響深遠,期盼主管機關能在完善法規配套下,將數位識別身分證的強大功能順利且安全地在市場上解放。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