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家威窮盡30年追求台灣婚姻平權,先後結婚公證2次、登記1次均遭拒絕,窮盡半生終換來釋憲成功。但他又發現,同婚專法對跨國同婚有缺憾,據他所知目前全台有500多對跨國伴侶仍在苦等攜手結婚,「我早料到跨國同婚會有問題,我等30年,結果還要再找一個外國人來結婚。」
「1年內,我要跨國同婚立即生效!」祁家威去年與一名馬來西亞同志登記同婚,結果被拒絕,他再度挺身打行政訴訟,盼法官直接判准跨國同性伴侶可登記結婚,祁家威誇下豪語的背後,正是同婚路上的未竟之業。
「我還記得立法院表決那天,我們淋著雨在立法院外舉牌,周圍的人很開心,我們卻很難過。」松鼠文化總編輯賴凱俐說,她的太太阿唐是馬來西亞人,雙方交往5年,阿唐為愛放棄在大馬的生活來台念書。「同婚通過算是讓我們看到希望,但跨國伴侶還是有阻礙,我們就沒辦法結婚……」阿唐說。
在高雄開磅蛋糕店的阿古與信奇也有類似故事,澳門人阿古同樣為愛飄洋過海來台,阿古無奈說,自己也是想結婚的人,台灣同婚合法化後他一度燃起希望,沒想到最終還是不行,「如果批評的聲音說我是外國人不需要被保障,那至少信奇是台灣人,他結婚的自由也被剝奪了。」
事實上跨國伴侶能一起生活是少數,多數是分隔兩地久久才見上一面,像是分隔台港兩地的貓貓與阿雪,平均2到3個月見面一次。貓貓拿出20多張入境證明,每張都代表價值7000元的機票。這些無法結婚的跨國伴侶們,日前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協助下陸續提起訴訟,替自己爭權利。
對於跨國伴侶無法登記結婚一事,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我國針對東南亞地區為主的21個國家外籍配偶,明訂須有「境外面談」審查,國人須和外籍配偶先到該國結婚,且在當地的駐外單位境外面談,再申請依親居留,才能在台登記結婚;因這些國家同婚不合法,同性伴侶無法先在當地結婚,才間接導致無法在台登記結婚。
對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祕書長簡至潔認為,境外面談是管控國境的手段,不應以程序為由阻礙婚姻自由的基本人權,她建議行政機關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8條,以外國無法同婚的規定違反我國公序、善良風俗,藉此認定跨國伴侶的婚姻有效。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則指,境外面談制度早該檢討,應改成「有假結婚或身分上等重大嫌疑才做審查」。廖元豪建議,立法院可仿效法國修法,「以法國為例,他們修法規定,在法國結婚就採法國法。」他認為同婚是《憲法》給予的保障也是基本人權,「有些人可以結,有些人不行,形成差別待遇,有違憲疑慮。」
1.跨國伴侶拿不到居留權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跨國同婚者,須外籍伴侶的母國也承認同婚,導致台人僅能與27國人士跨國同婚
.跨國伴侶無法在台登記結婚,連帶影響外籍伴侶無法透過依親居留,取得在台居留權
2.無法共同收養子女
.同性家庭僅能收養伴侶親生的小孩,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小孩
3.不適用《人工生殖法》
.「代理孕母」在台屬違法,且《人工生殖法》規定,人工生殖對象須是「夫妻」關係,且一方要診斷罹患不孕症等,同婚伴侶不適用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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