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被害人在接受警察詢問的筆錄『得為證據』」,亦即法院可不傳喚被害人出庭,直接採用被害人警詢筆錄。
聲請釋憲的曾男因涉及多起性侵案,2010年被判刑4年6月。他聲稱,曾和多女合意性交,事隔多年才挨告性侵,他根本不知誰告他的,但法院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不傳原告出庭,是侵害《憲法》保障他的訴訟權、詰問權。
大法官上周開釋憲說明會,衛福部主張,若強制被害人出庭恐造成二度傷害;況且「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已施行,目的也是避免重複傳訊被害人。法官協會表示,不是每個人都像美國天后女神卡卡(Lady Gaga)能侃侃而談被性侵過往,訴訟過程可能帶給被害人二度傷害,相關規定只是適度限制被告防禦權並非剝奪。
但台北律師公會認為,相關規定實務運作下有高度違憲可能,因要件過於寬鬆,可能導致法官適用情況不一、書證取代人證,確有侵犯被告詰問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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