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公司提告指出,馮女於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間任職於該公司,去年1月31日她應領取的薪資為3萬2807元,經馮女本人簽名確認,但公司當天透過網路轉帳方式發薪時,卻多匯了一筆6828元入馮女戶頭,事後一再要求她返還,馮女均不理會,直到她去年3月離職仍拒絕返還,因此提告要求馮女返還6828元的不當得利。
馮女則說,這筆6828元的款項在去年1月31日時,與她當月3萬2000多元的薪水分筆匯入銀行帳戶內,她發現之後曾於同年2月2日向公司會計確認,當時會計人員答覆此筆為「年終獎金無誤」。
馮女還說,當時收到匯款已快過年,也差不多就是各公司發給員工年終獎金的時候,之後她也沒再收到其他年終獎金,更加確認這筆錢就是她應領取的年終,公司不應發了年終又要求員工返還等。
橋頭地院審理時調閱馮女薪資明細單後認為,馮女當月應領薪資為3萬3900元,內含過年紅包3600元,扣除勞健保後實領3萬2807元,薪資明細單確實由她本人簽名確認過;去年1月31日,公司將3萬2807元及6828元兩筆款項匯入馮女薪轉帳戶,2月2日馮女透過LINE簡訊向會計確認該筆6828元為年終獎金,但同年2月15日,公司會計又以LINE通知馮女6828元是誤匯,請求返還。
法官認為,公司主張馮女受有6828元的不當得利,應由公司針對發放這筆款項欠缺給付目的負舉證責任,但該公司只拿出經馮女簽名確認的當月份薪資明細單及帳戶存摺,無法證明公司匯入這筆款項欠缺給付的目的。
法官同時認為,薪資明細單至多只能證明應領款項有「過年紅包」款項記載,並無「年終獎金」,但一般公司將正常薪資與年終獎金分開給付,而未記載於明細單上,甚至除發放年終獎金外,也另外發放過年紅包等情形,並非少見,應難單憑薪資明細單就認定馮女當年無年終獎金,因此判馮女勝訴免還。本案仍可上訴。
1.向匯錯款的單位(銀行、郵局)提供資料請求協助
2.銀行或郵局單位受理後,會電洽及寄信通知對方
3.若對方不還,可寫訴狀向法院提告民事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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