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不是說這次毒品的修法完全沒有建樹,例如對於毒品所衍生的犯罪不法利得的擴大沒收,在第19條第3項增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開門見山的講,就是在《毒品條例》裡面多加了「財產來源不明」的機制,所以在查獲製造、運輸、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時,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有事實可以證明查扣的財產也是違法來源,就統統收歸國有,因為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這次到位的擴大沒收值得一點掌聲。
另外,還有導正了過去在司法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此類的重罪,常常會遇到被告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要不要承認,在態度上反反覆覆,因為《毒品條例》第17條本來是要求被告要在偵查、審理中都坦白,可是審理過程可能歷經一審、二審,甚至上訴第三審後又撤銷發回到第二審,那哪一次事實審中的坦白才算,以往標準放得比海還寬,只要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的其中一次有坦白就可以,所以才會有個有趣比方,在這類案件中無疑會出現宛如「我否認了、我又承認了,你打我阿,笨蛋」的著名電影場景(請自行觀賞《九品芝麻官》),所以這次直接把法條文字修正成「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在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和被告防禦權之間重新微調出一個平衡。
魔鬼總躲在細節裡!《毒品條例》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從過往的20公克下修成5公克,立法理由洋洋灑灑說是因為過往查緝到純質淨重20公克很困難,所以把標準下低好增加破獲毒品的機會,這一個move讓人直接跌落現實,提醒大家限「量」是殘酷的,這無疑是讓過往持有數量不多的第三級毒品行為往刑罰的光譜狂奔而去,也讓這段時間對於毒品政策不斷提出修法說帖的各方團體徒勞無功,尤其對於施用毒品已經開始轉向到醫療處遇的模式功虧一簣,可以預見未來司法實務將湧入更多過去不處罰的持有微量的第三級毒品案件和受刑人。
毒品案件佔據我國司法實務大量的資源,無論是前端的偵查審理,或是後端的矯正執行,一直以來會有諸如毒品法庭、轉向醫療處遇的呼籲,就是要從根本解決惡性循環。可是降低第三級毒品的持有數量,對警方而言,多了更多「績效」要達成,這些績效轉換成案件衝向地檢署和法院,加重血汗司法還不打緊,更糟的還在後頭,我國矯正機關在收容人數和戒護人數比例上已經超過負荷,監牢變成監「勞」不僅是一字之差,已是實實在在監所人員過勞的現況,客觀的環境來不及改善,就有一波新的客戶要進來,如此一來,那些好不容易在立法政策上可以拉高監所受刑人權利水平法案的美意,如《監獄行刑法》,是否只是鏡花水月的曇花一現。
刑罰萬能論的思維讓立法者在毒品零容忍的口號中得到救贖,可我們沒有解決眼前的難題,反而是創造更多問題等著壓垮司法體系,潘朵拉的盒子已經開啟,誰能有關上的勇氣?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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