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逼中間票選邊」綠營:勿輕忽中國介入選舉 學者:恐催出急統急獨票

出版時間 2020/01/01
「反滲透法 逼中間票選邊」綠營:勿輕忽中國介入選舉 學者:恐催出急統急獨票

對於《反滲透法》順利在立法院過關,民進黨立委劉世芳直言,最初的確有推動《反滲透法》恐影響綠營選情的擔憂,不過,經與台商、宗教團體溝通交流後,這些團體多對修法表達支持,反而將該法視為可以避免過去「不樂之捐」的途徑。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說,站在選舉面向考量,民進黨過去就已經被國民黨操作攻擊《反滲透法》修法很久了,未來的確可能因此成為藍營的「稻草人」。她說,包括選區在高雄左營、楠梓的劉世芳,以及部分彰化縣立委都曾表達對修法的擔憂,也在地方傳出「很多恐怖的形容」。
管碧玲說,從選舉來說,推動修法本來就是吃力不討好,但基於「選舉放兩邊,台灣擺中間」,民進黨仍然必須承擔。

管碧玲直言,民進黨目前選情領先,怎麼可能為了選舉把自己拿來當箭靶?面對中國方面強力反抗修法,台灣必須表態,該做的就做,這件事情本來就不應該跟選舉掛鉤,跟選舉掛鉤就會想得太複雜。
民進黨副祕書長林飛帆則表示,台灣不能輕忽中國介入台灣選舉,《反滲透法》目前具有相當高民意的支持,台灣應該築起「反滲透安全網」確保台灣國家安全與人民利益,絕對沒有國民黨所謂的「綠色恐怖」問題。
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沈有忠分析,《反滲透法》對中間選民是否產生影響,要看後續發酵情況。泛藍可能會利用法案結合其他相關時事議題,若兩者可以合流或相互強化關係被帶出來,就有利泛藍開拓中間選民的選票。另一方面,泛綠如果可以透過此法轉向原本在社會上就存在爭議的人物或事件,比如「白狼」張安樂或「下架吳斯懷」等,順利的話,會有助於泛綠在中間選民這塊上不會損失太多。

面對中國台須表態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蘋果說明:
1: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主要規範包括:不得為候選人站台、公開站台、為候選人宣傳,以及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等。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主要規範包括:不得為候選人公開演講、署名推薦、或為候選人印發、張貼宣傳品及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2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1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29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蘋果說明:
1:遊說法第2條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2:遊說法第29條規定為具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由總統任命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第六條.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或集會遊行法第3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蘋果說明:
1:刑法149條至153條主要規範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或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集會遊行法第31條為規範違反集會遊行法第5條(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或公民投票法第5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蘋果說明:
1: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主要規範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妨害選舉或罷免,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主要規範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民投票法第5章罰則,主要規範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或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3條至第7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第3條至第7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3條至第7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3條至第9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情境一.台商聚餐
Q.多家台商餐會,其中也有台辦人士參加,討論到台灣的選舉時,台辦人士建議大家是否可回台登廣告支持特定人士,台商也很贊同,回台後自行登廣告,是否違法?
A.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俊俋:若這筆錢是由台辦出資,台商隨後奉令登廣告,就屬違反《反滲透法》;而退將羅文山涉收受中國政協委員許智明政治獻金,在大選時為馬英九刊登廣告,就是前例。李俊俋也表示,若是台辦建議台商登廣告,但錢是台商自己出的,並無違反《反滲透法》,但程序也要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
★台商出資/不會觸法
★台辦出資/觸法

情境二.台生參加研討會
Q.某台生在北京參加學術研討會,會中討論一國兩制可以和平方式達到兩岸統一,台生認為有理,在臉書發表看法,甚至在臉書開粉專討論,是否違法?
A.李俊俋:並無違法,這只是個人言論自由表達,但若因收受中國方面資金後,來開設粉專,就算違反《反滲透法》。
★沒有收受資金/不會觸法
★收中國資金/觸法

情境三.宗教交流
Q.台灣某媽祖宮廟去福建進行宗教交流,福建方面的宮廟提倡媽祖一家親、兩岸一家親,提議台灣的媽祖宮廟回台可以多宣導,隨後媽祖宮廟在台灣舉行兩岸一家親的集會、遊行,是否違法?
A.律師陳亮佑:不會,除非能證明宮廟是敵對勢力掌控的組織,至於宣揚兩岸一家親,只是歷史和文化的解讀,應與投票、選舉等無關。
★不會觸法

情境四.受託架競選網站
Q.某台灣資訊人員在不知情下接受朋友委託,設計支持某特定政治人物的競選網站,但該名朋友其實是接受大陸台辦的資助,這名資訊人員是否違法?
A.律師陳亮佑:由於《反滲透法》未規定過失犯的刑責,因此理論上只處罰故意犯,若無法證明台灣人員明知朋友委託的目的和來源,應不至於違法。
★若知情/觸法
★不知情/不會觸法

情境五.轉捐政治獻金
Q.某台灣人的親戚是中國共產黨員,但對台灣民主很嚮往,委由在台親戚捐給某政黨1萬元政治獻金,是否違法?
A.李俊俋:本來《政治獻金法》就規範,不能收受中國或港澳的錢;另外,透過在台親友捐贈,這名在台親戚接受「指示」,當然也違法,因此違反《政治獻金法》與《反滲透法》。
★觸法

情境六.受託登選舉廣告
Q.某台灣人在中國上班,回台後接受中國朋友請託和出資,刊登選舉廣告,是否違法?
A.李俊俋:本來《政治獻金法》就規範,不能收受中國或港澳的錢,不論對方是共產黨、公司、法人或自然人,都一樣不行,所以除了違反《政治獻金法》外,因為行為上「受到指示」,當然也違反《反滲透法》。
★觸法
未受指示:違反政治獻金法
受指示:違反反滲透法

情境七.戶頭有中國匯款
Q.某政治人物統派立場鮮明,最近戶頭中突然多了好幾筆來自中國的匯款,他自己也不清楚,被懷疑接受資助,因而被調查。
A.律師陳亮佑:這種狀況會讓該政治人物容易遭檢調調查,但檢調若無法證明款項的來源背景屬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派遣之人等,或是證明該政治人物與匯款相關人士有來往,最後也難成罪。
★難成罪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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