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司法問題及司法改革都要留待「司法體制自己解決」,那為什麼總統府會大張旗鼓的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若是依循該文的見解,只有司法體制自己才有權力來解決的話,那麼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否也是干預司法獨立?然而,如果完全是靠「司法體制自己解決」的力量,有可能建立起未來要實施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嗎?而追根究底,說句不禮貌的話,國民參與審判不就是表示國人對於現行「司法體制自己解決」的不信任嗎?
另外,我國雖然是在1987年解除戒嚴,至今已有30餘年,但是作威作福的威權制度就會因此而完全改變嗎?未必的。由於法官是依照法律來進行審判,若法律並不因為解除戒嚴而有根本的修正,那麼,縱然已經解除戒嚴,人民是否依舊得不到公平的審判?而這是否與該文中所指稱的法官年齡沒有關係呢?
不知道這30幾位法官有否聽過制度理論中的「路徑相依理論」?即過往建立起來的制度是不會輕易改變的,它們會繼續的存活下來。若告訴大家,我國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制度並沒有因為解除戒嚴而有根本的改變時,不知道這30幾位法官是否相信?尤其是我國已正式實施兩人權公約,也已經進行過兩次國際人權委員會的審查,法務部更有「人權大步走」網站,建議這30幾位法官可以前往閱讀審查結論,或可理解我國雖已解嚴30餘年,但是許多威權制度卻仍然是與我們同在的。
陳師孟監委的約詢舉動在憲政層次上容或有討論的空間,而其是否完全是要「遂行其政治目的」,恐也不宜過於武斷。但是,當司法體制在嚴詞批評陳師孟監委的約詢舉動時,我們同時關心的是,我國司法體制內部是如何展現自我改革的意志與行動?我國司法體制透過內部自我的力量,有否可能建立一個公平獨立的司法體制?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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