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司法獨立應從制度著手(孫健智)

出版時間 2019/12/21
維護司法獨立應從制度著手(孫健智)

時代已經不同了。在民主自由的台灣,罵髒話可能比講政治更容易獲罪,看似奇怪,但這就是民主。所謂的「民主化」,既要培養合乎民主法治的公民素養,也要建立合乎民主法治的政治社會經濟制度。如果只是培養國民敢於說真話、無懼打壓的道德勇氣,卻不廢除陰謀內亂等等言論犯罪,還算得上「民主化」嗎?難道你會質疑當年的黨外作家:警總的約詢哪有侵害言論自由?不就是約詢而已嗎?被約詢就怕了,還有什麼資格談言論自由?
說來尷尬,這就是某些老法官跟人權╱司改團體,對監察委員約詢法官的態度:監委的約詢哪有侵害司法獨立?不就是約詢而已嗎?被約詢就怕了,還有什麼資格談司法獨立?
這種說法的錯誤在於,它把司法獨立化約成法官個人修養問題,卻將制度層面的關鍵議題棄之不顧。歐盟法院在今年6月24日的波蘭司法改革案判決就指出,要確保司法機關能夠抵禦外來干預、維持內在的公正中立,有賴相關規範配合,而這些規範,必須讓常人對於司法機關抵禦外部干預的能力,以及它在個案當事人之間的中立地位,都不至於產生合理的懷疑。
或許有人要說,言論自由是人民的權利,司法獨立又不是法官的個人權利,哪能相提並論?然而,在當代,司法獨立的侵害,往往就從法官的勞動條件上下其手,包括懲戒在內。司法獨立不是法官的個人權利,但勞動條件的維護,總該算是吧?後威權時期干預司法的手段,就致使司法獨立跟法官的個人權利弔詭地相互交纏。或許正因為這樣,歐盟法院的前揭判決也指出,必須防止懲戒制度淪為裁判內容的政治操控機制。
說到從制度層面維護司法獨立,其實也不過就是依憲、依法而已。監察委員不得在行使彈劾、審計、糾正、糾舉等法定職權之外行使調查權,否則就是辦黑案;法律解釋適用等審判核心事項,包括監察權在內的其他權力不得介入,否則就破壞了權力分立。對法律人來說,這難道不是憲法學的ABC而已嗎?

雖說法官的良心是對抗干預的最後武器,但如果沒有從制度上保障法官,最後武器豈不變成唯一武器?如果法官必須常常發揮道德勇氣來對抗干預,這反而是司法不獨立的表徵吧?難道司法官特考的簡章要加註警語:「你們將會碰到沒完沒了的干預,沒有任何制度可以保障你們,敬祝諸君英勇奮戰!」?如果是這樣,或許未來的政治笑話集會收錄這樣一則笑話:「你們有司法獨立嗎?」「法官都是獨立作成不會被秋後算帳的裁判。」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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