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慧夫先前曾開記者會嘆:「醫生是一個豬狗不如的行業」、「在台灣千萬不要當醫生!」引發關注。昨他聆判後激動落淚稱:「或許有人認為4個月是輕罪,歡迎跟我交換,在你沒任何錯誤下,你願背4個月徒刑的話,再來跟我講這是公平的審理」,黃還建議其他醫療人員,「做好防禦性醫療,保護好自己才有能力救治病人」。
黃慧夫因手術糾紛纏訟後,曾開記者會感嘆:「在台灣千萬不要當醫生!」資料照片
這起醫療糾紛源自2008年8月,黃慧夫診治因車禍被送到亞東醫院的李姓少年,檢方指控,黃在急診醫囑上載明應立即為李男進行血管攝影,自己卻在幫李男做完右下肢筋膜切開手術後離開,沒執行血管攝影。
李男術後5天轉診長庚醫院,長庚診斷「右膝外傷性脫臼未復位、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隨即為李男施行右下肢截肢手術,李男認為黃慧夫的疏失害他被截肢,怒告黃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一審認為無法證明黃慧夫有過失,判他無罪,但二審認為李男右下肢脫臼是在轉院前發生,考量黃慧夫只在手術隔天巡房觀察李男狀況,術後照顧紀錄也沒提及李男末梢血液循環狀況,改將黃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當時《刑事訴訟法》明訂輕罪不得上訴三審,黃沒救濟管道,慘吞有罪定讞的判決。
黃慧夫不服,獲民間司改會幫忙聲請再審獲准。再審合議庭重新審理後,根據亞東醫院護理病歷資料,發現李男住院期間四肢溫度、脈搏都正常,且膚色為粉紅,黃就此認定李男術後血液循環良好,未依原醫囑安排血管攝影檢查沒有過失,合議庭改維持一審判決,判黃慧夫無罪確定。
此案訴訟期間,《刑事訴訟法》有關輕罪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規定,已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並完成修法,現行法令規定,輕罪被告若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時,均可上訴第三審。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