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有試著在管了,今年發了一個函釋說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要遵守《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但因為這具證券性質的解釋還是有很大的空間,像遠航幣有沒有證券性質就有爭議了,這函釋看樣子還是不夠。
金管會也有另一個大方向,說要管制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 ,STO),簡單講就是合法化的ICO,要先用較嚴格標準,開一條窄路給想要發這種代幣的企業走,而因為走這窄路發行,有法規幫你綁住企業,企業比較不會亂來,投資人可以比較安心,但因為這代幣內容和風險複雜,只讓一定條件的投資人買。
這個方向還沒定案,也有不少專家批評和建議,但很多人關心的是,以後不走STO合法窄路發行代幣的企業是不是就是違法了啊?最直覺聯想到的就是發行代幣拿了一大筆錢走,到底算不算吸金啊?一般吸金案件,多數都用《銀行法》的違法吸收資金來處刑罰,但前陣子有法院刑事判決說利用虛擬貨幣(我們討論的代幣也是一種虛擬貨幣)吸金沒有違反《銀行法》,因為虛擬貨幣不是貨幣,既然不是貨幣,就不是銀行可以做的「吸收資金」業務,就沒有違反《銀行法》。
先不管這個判決合不合理,如果我們想要接軌國際,建立合法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場,至少要在法規上更保障投資人,也要更明確的以處罰傳統吸金同等力道的刑事處罰來處罰虛擬貨幣吸金。而且如果不清楚畫出合法與非法發行的界線,不只吸金問題,還有洗錢問題,例如我以1元發1枚撈得贏幣,發行1億枚,沒人要認募,我找人頭認,再找個國外交易所上架,這幣的價值和我在某直播平台的點閱率同步波動,我就想辦法衝高點閱人數,撈得贏幣價值上升,就能有貌似合法收入,而且這金流軌跡,只要想辦法規避實名認證,就能輕易模糊掉。
虛擬貨幣要發展就要管,而且要管好管滿,叫代幣或通貨或其他名稱都不重要,重點是投資人把法定貨幣交出去,拿到一個有象徵價值的紀錄,就應該算具有資金性質,而且這種紀錄具有高度流動性,可以輕易在不同人間快速移轉,甚至可以換實際的商品或服務,明顯就有高度融通性,這就是金融業務啊!金管會責無旁貸,要管虛擬貨幣很費工,有很多法規、觀念、實務做法要建立和調整,但還是要做,而且要做得快一點,不然現在合法非法搞在一起,到時就變劣幣驅逐良幣,虛擬貨幣市場就爛掉了。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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