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轉手即「漂白」 投資客趨之若鶩

出版時間 2019/12/12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但廿一世紀不動產七期河南加盟店經理沈政興表示,常見漂白凶宅的方式,如先買再轉售,因買入後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發生,法律上就不算凶宅;另如買下凶宅後將建物打掉重蓋,就不被視為凶宅,再以高價賣出。
不過律師林子翔提醒,漂白凶宅雖無專法規範或罰則,但近年法院實務已普遍認為凶宅屬於物件瑕疵,會貶低房價,買方可根據《民法》354條規定,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通常在買屋5年內發現,可提出解約或返還交易費用,發現的10年內,則只能提出損害賠償,但需提出具體損害證據,如金錢虧損等。中信房屋西屯黎明加盟店經理文奕夫也指出,不管凶宅買賣或出租,經手的房仲為怕糾紛影響聲譽,只要知情曾為凶宅,多會翔實告知買方或租客。
記者熊培瑄、黃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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