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團體績效評比)的項目是什麼呢?司法院依據《法官法》授權訂定的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下稱該辦法)分為三大項內容,首先法院的天職就是審判,所以第一個大項目是跟審判有關,要「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非常上訴撤銷件數」、「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遲延案件處理成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
第二大項目是跟各法院的司法行政有關,有「執行重要行政政策成效」、「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第三大項目是綜合評比,而對比審判的評比項目琳琅滿目,會有這樣的情況不意外,在法院的體制文化是行政支援審判,加上法院以法官為主體,所以對於以審判衍生的評比項目自然駕輕就熟,也比較知道要去哪裡找出客觀的數據去比較。然而不諱言,所謂的審判數據評與比,仍是來自於個別法官的辦案數據,即便名為團體績效評比,也等同讓個別法官承受以團體之名的壓力。
另外二大項目就乏善可陳,可以說是語焉不詳,什麼是重要行政政策成效、什麼是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成效?在沒有相對客觀的數字下,恐怕淪為一個行政革新各自表述,更別說「綜合評比」到底是比什麼,比尾牙摸彩箱還不透明!
先說結論,法院團體績效評比就是瞎忙一場,這比沒事裝忙還慘,罪魁禍首是司法院對於評比的內容項目完全不用心,導致評比內容空洞,讓這個團體績效評比制度沒辦法和司法院要推動的政策能夠銜接。為何這樣講?因為該辦法在104年到108年內容始終如一,可是這期間司法院已經換人當家,整體司法院施政的方向也和過往有所不同,隨著不同的司法首長自會有不同的目標,在行政革新評比項目就該進一步細緻化,並定期隨政策目標調整,也唯有如此,各法院的腳步才能和司法院想要推行的政策整齊劃一,不會多頭馬車,否則老是用明朝的劍要來斬清朝的官,這樣的評比難道不是滿肚子的不合時宜?
《法官法》實施到現在,除了近來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被監察院建議職務評定不良好以外,似乎當上各地院院長都確保一生平安、風生水起,但回到《法官法》團體績效評比中的規定,可以看到評比結果可以作為法院院長職務評定的參考,實際上到目前是每一位法院院長都統統有獎,顯然只給蘿蔔卻忘了棍子,尤其不同法院間因為工作量與案件質的差異,很明顯就有不同,執掌司法行政的司法院或各法院院長究竟能否從這些數據去檢討現有人力配比是否失衡、個別法官有無需要輔導及如何協助提升工作效率,都是觀察績效評比能否發揮效用的觀察點。
否則,忽視大環境的制度不良,瞎忙作成評比成績單,再多的改革都只是虛晃一招,淪為紙上作業的公文比賽罷了。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30幾位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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