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單純的收受政治獻金案,因為台北地院法官審理期間,查出羅文山收受捐款的金主許智明,不僅是凱富能源集團董事局主席、中聯石油化學國際公司董事局主席、嘉浩集團主席、聯力集團主席、馬達加斯加名譽領事等,更敏感的是,還有中共全國政協委員的身分。
陸軍中將退役的羅文山,年事已高賦閒在家,近年很少與外界接觸,昨《蘋果》聯繫不上,無法得知回應。但他於審理期間始終否認違反《政治獻金法》,辯稱收到的款項是幫許智明刊登廣告支持馬英九連任總統,他只是捐贈者,不是《政治獻金法》規範處罰的對象,不應受罰。
判決指出,羅文山於2008年、2010年及2012年間,擔任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期間,分3次收受許智明指定捐款共200萬元港幣(約785萬8400元台幣),何則捐贈13萬7500元港幣(約52萬6600元台幣),共計838萬5000元台幣政治獻金,羅文山竟把許智明捐款款項中的100萬元台幣轉到自己名下帳戶定存,定存到期後,再將100萬元台幣匯到妻子帳戶,直到2013年再匯回到同心會羅文山的帳戶。
法官認為,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本來就有經監察院核准,合法收受政治獻金的公帳帳戶,但羅文山另在國泰商銀設同心會羅文山的「私帳」帳戶,將許智明、何捐贈的838萬5000元匯到該「私帳」,羅文山也不否認這些事實。
審理時,羅文山堅稱這些款項都是經許、何2人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並非政治獻金,都是用在同心會參與國民黨黃復興黨部召集活動、黃埔軍校活動,並於2008年、2012年選舉期間,刊登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廣告之用,且許、何2人是黃埔二代,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員,本來就可以捐款。
不過,法官認為,《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人物或團體不得收受中國、港澳居民政治獻金,避免中國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團體,而許智明、何以香港居民身分捐款,且許還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依規定,羅應透過政治獻金規定流程向監察院繳庫,他沒向監察院申報繳庫,且款項一開始也未匯入四海同心會專戶中,而是放在協會另個帳戶,其中約100萬元還匯入羅和妻子帳戶,認定羅違反《政治獻金法》及業務侵占等罪判他2年6月,並宣告沒收四海同心會已收受的838萬5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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