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監委高鳳仙表示,陳英鈐辦理公投案時,收受行政院的公投修正意見後,未依規在規定時間內公告,接著又拒絕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之裁定,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中選會之抗告確定後,陳英鈐才同年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900餘萬元損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
對於陳英鈐已去職,高鳳仙說,下台只是負起政治責任,與懲戒是兩回事。她強調,該案在行政程序上,明顯違反法律,造成民眾投票日無所適從,甚至影響其投票意願,對民主制度更是大有影響,引起聯想「是否有其他目的嫌疑。」
至於中選會現任副主委陳朝建當時也參與辦理公投案,這次未遭彈劾,高鳳仙指出,陳也有疏失,但認定此事應由最高主管負責,日後再視委員會是否會對陳提出行政懲處。
此外,因行政院送交的修正意見書未按規定執行,高鳳仙說,監院曾約詢時任行政院祕書長卓榮泰,盼了解細節,但卓未前來,也未請假,到目前為止都未給予任何回應,但此事疏失重大仍是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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