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近20年的過程中,還卡關在我國舊《刑法》時落後的沒收制度,驚險萬分。按照舊制,被告如果死亡,則沒收犯罪所得的基礎也隨之喪失,此將坐讓高達10億美元的收賄金額,以及所生孳息等發還其家屬。還好2016年7月1日施行的新沒收制度,允許獨立宣告沒收,才在法律基礎上解決此一困境。
今日的刑事思潮,早已不是單單抓到刑事被告將其繩之以法為足,另外的重點在於不能讓人「透過犯罪行為得利」,藉由沒收等相關制度有效剝奪犯罪所得,除減低犯罪誘因外,並藉由沒收讓犯罪所得無法投入下一個犯罪使用。
我國2016年新《刑法》雖然修正了許多舊法時沒收制度之缺失,但仍有許多不足或缺漏之處,例如警方搜索毒販之住處,發現屋內保險櫃藏有現金2000萬元,這2000萬元「可能」是毒販過去多次販毒的所得,但現有證據無法具體證明他過去販毒多少次(每次的時間、對象及地點),更無法證明這2000萬元就是多少次販毒所得的累積。
甚至,他過去販毒期間,靠著販毒所得過著豪奢生活的各種開銷(假設常吃大餐,身為明牌的VIP客戶,參加多次國外豪華旅遊花500萬元),現制都無法沒收或是就他的其他財產拍賣追繳,最後無法沒收,只好發回被告,讓他或其家人繼續享用。何以如此?即在於現行制度無法擴大沒收的範圍,更無法追繳犯罪者花用犯罪所得獲得的享受。
許多先進國家早已了解此一問題,而在法律面加以改進,目的在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這也讓我國請求國際司法互助協助扣押與沒收,變得較為容易。德國1992年的「對抗非法毒品交易與組織犯罪法案(簡稱)」,即引進擴大沒收制度,讓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的關聯不須非常緊密。美國著名的「行政沒收」、「民事沒收」以及「刑事沒收」等多箭齊發式沒收制度,不僅管道多元,且大幅降低舉證責任,甚至可以用倒置之方式讓被告須舉證金錢之合法來源等,威力無窮。
例如美國司法部2012年順利將前總統陳水扁家族用賄款在美國紐約和維吉尼亞州房產拍賣後的150萬美元並歸還台灣,即為著例。另如英國《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除強化沒收之效率外,也引入了「民事沒收制度」,只要基於優勢證據標準,有合理根據懷疑特定資產是犯罪所得或者將被用於犯罪行為,就可以沒收該財產。甚至懷疑被告過去一段時間內「享受」了犯罪所得(例如過著奢華的生活),還可以在一定程序下,估算大概之金額,命被告全數吐出來。
每次在媒體上看到詐騙集團或販毒集團炫富的畫面(成堆的現金、豪華超跑)後,國人不要認為這些現金或超跑最後都統統順利沒收,在法律規定不足的窘境下,執法人員常常只能沒收其中一小部分,看著極有可能是犯罪所得的金錢等再流回犯罪者,無可奈何,也讓「剝奪犯罪所得、減少犯罪誘因」的目的大打折扣。
聞悉立法院正在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立法者了解世界先進國家的作法,引入擴大沒收,甚至是民事沒收制度等,讓執法者有依據可以徹底有效沒收犯罪所得,及時補足我國沒收犯罪所得的一大缺漏。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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