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游瀚甯(25歲)開價值1500萬元的林寶堅尼超跑載著劉姓女友,約陶男、施男跑山,游男出發前還戴起頭戴式錄影設備「GoPro」,連線手機直播開車過程,車開至自強隧道時,游男突加速狂飆到時速170公里,當他發現隧道內有工程車時已閃避不及,先失控衝撞右側護欄再反彈撞上工程車,造成2死3傷嚴重車禍。
偵查期間,游瀚甯以每人8、900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士林地檢署認為游男頭戴GoPro攝影機直播飆車過程,「以競駛為樂」,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但法院首開庭時,公訴檢察官認為全案不宜因游男賠了錢就輕判緩刑,要求改以「妨害公眾往來致人於死」重罪論處。
游男出庭時雖鞠躬道歉,強調無事前相約競駛,是臨時起意加速而意外肇事。但法官認定,游男以平均時速140公里的速度在自強隧道疾馳,超速3倍以上,光是車輛經過時,造成的心理驚嚇與巨大聲響,就足以影響他人駕駛,確已構成刑度7年起跳的「妨害公眾往來」公共安全罪。
但法官審酌,游男除超速外無其它危險駕駛行為,超速行為也僅約10秒,行為態樣「並非甚為惡劣」,犯後自首並坦承過錯,且在2個月內賠償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堪稱良好」,認定他符合《刑法》情堪憫恕減刑條件,酌減輕判他2年4月。
游男律師劉上銘昨仍主張游男不構成「妨害公眾往來致人於死罪」,會再評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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